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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模板第一案”宣判: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应予保护

1987web2023-08-14短视频136
4月16日,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第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类电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予保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

4月16日,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第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类电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予保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决书显示,2020年2月27日,模板创作人阿宝在视频编辑软件剪映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只要上传照片,就可生成同款短视频。模板上传的第二天,另一视频编辑软件Tempo App就上传了被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后者的创意、爱心爆炸等视觉效果,均与为爱充电相同。

图说:剪映发布的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左),Tempo App的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右)。

作为剪映及其出品方的拥有者、运营者,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Tempo App的开发及运营者——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通过画面、特效、背景音乐等塑造了一个甜蜜情感故事,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它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应予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Tempo App传播与为爱充电极为相似的短视频模板,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二被告应立即停止在Tempo App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宣判当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表示,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与此同时,相关著作权纠纷陆续涌现,如何界定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本案判决中,相关判定准则得到明确:第一,短视频模板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第二,短视频模板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个性。文章写道,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

剪映相关法务负责人介绍,本案判决是国内首次确立短视频模板作品认定、版权保护的司法标准;它不仅维护了剪映的合法权益,也将为整个短视频模板行业的有序发展、司法保护确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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