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模板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现在,不少网友喜欢拍摄、制作短视频,分享自己的生活。在这样的背景下,五花八门的短视频剪辑软件问世,这些剪辑软件通常会提供模板给网友,网友只需要换上一些自己的素材,就可以快速做出属于自己的短视频。那么,这些最短只有几秒钟的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作品、受法律保护呢?近日宣判的一起案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参考。
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TempoAPP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短视频模板独创性判断需考虑其整体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负责运营。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二被告在其运营的Tempo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模板。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那么,如何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是否有独创性呢?本案承办法官提到,涉案短视频模板创作过程中选择了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认定为制作者独创。
涉案短视频模板具有创作性,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涉案短视频模板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内心犹豫、作出决定、开始追求、情感积累到恋爱达成后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在画面的组合上,以显示为3月7日5∶20的苹果手机待机界面为背景,通过在player与watcher中的选择体现内心的犹豫以及决定追求的决心。充电图标中粉红色爱心充满电池的动画体现爱情的升温,最终在电量满格后,背景图中朦胧的女生以清晰的图形出现,音乐随之高昂,彩虹、爱心、星星散花般迸出布满屏幕,产生类似烟花爆炸的特效,体现恋爱达成后的幸福甜蜜。由此可见,该短视频模板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故而认定其属于类电作品。
短视频模板侵权类型判定要具体分析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相比,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而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不是该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因两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上相同,应认为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该行为构成对二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以及汇编权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区分数字环境中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权利的关键点在于作品上传完成后所处的状态。涉案作品被置于网络传播状态。此时作品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只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并无实质性差异,亦不能认为产生了新作品,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两短视频模板整体上系同一视听内容,只对其中可替换素材进行简单替换的行为并未达到汇编作品所要求的对素材选择及编排的独创性,不构成汇编权侵权。
符合独创性标准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但著作权侵权纠纷随之涌现。如何界定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亟待明确。
本案承办法官提到,本案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短视频模板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人元素的短视频。此类模板独创性的判断可结合整段视频说和模板框架说进行独创性的分析和具体比对。短视频模板允许其他用户替换要素的特性增进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交流,丰富了群众的娱乐生活,在符合独创性标准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短视频模板时间的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该模板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时长较短不影响创作性的判定。
对于诉争的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四项权利,该案判决就其各自所控制的行为对象、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结合短视频模板的特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阐述,作出了适用和认定。判决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判断尺度,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为规范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提供指引,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编辑:刘一文
审核: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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