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应视为作品予以保护?
长江日报4月27日讯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受法律保护吗?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日下午,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高校法学辩论联盟、武汉市委宣传部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单位承办的第十届法理争鸣湖北高校法学专业辩论赛暨2021年武汉市大学生版权辩论赛总决赛在武汉教育电视台演播厅举行。一场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应该/不应该视为作品予以保护为主题的辩论赛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深思。
华中师大夺冠武汉市大学生版权辩论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覃红指出,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已经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如今国际竞争态势日趋激烈,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高校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中肩负重责。他期望本次大赛的举行能促进各高校的合作,为中国法治建设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传递薪火。也希冀学子们珍惜校际辩论交流的机会,努力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宁立志,武汉市司法局副局长聂德宗,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任佳,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斌,《奇葩说》人气辩手席瑞作评委。
此次比赛角逐冠亚军的两支队伍分别是,正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辩论队和反方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辩论队。他们围绕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该/不应该视为作品予以保护这一辩题展开激辩。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辩论队获得冠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辩论队获得亚军。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专家指出,此次大赛的举办,在高校中传播尊崇创新、鼓励创造的价值观念,树立法治权威和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具有积极的作用。相信学子们定能全方位提升自身素质,成为高素质职业法律人,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湖北高校法学辩论联盟(简称法辩盟)由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原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原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于2011年5月共同发起成立。今年是法辩盟成立第十年。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长江日报见习记者熊诗琪 通讯员邓瑜婕)
【编辑: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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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好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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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影压在秋天的报纸上/中间隔着一片梦幻的海洋/我凝视着一池湖水的天空……
这么优美的诗句不是出自哪个诗人之手,而是来自人工智能——微软小冰。2017年5月,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这部诗集是小冰在学习了519位诗人的现代诗、训练超过10000次后创作完成的。
除了微软小冰,其他公司也开发了众多人工智能产品用于创作各类文学和艺术作品。例如,谷歌开发的人工智能DeepDream可以生成绘画,且所生成的画作已经成功拍卖;腾讯开发的DreamWriter机器人可以根据算法自动生成新闻稿件,并及时推送给用户。这些由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从外观形式来看,与人类创作的成果没有任何区别,而且也很难被察觉并非由人类所作。可以说,与以往技术创新相比,人工智能技术对著作权法提出的挑战是最根本,也是最全面的——
一是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以及法人作者;前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后者是指作品在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时,将法人视为作者。要承认人工智能是作者,事实上也就意味着要在著作权法上创设一种新的独立法律主体,这将遇到极大的法律和伦理障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恐怕都难以实现。
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资格问题。著作权法基本理论认为: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也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之前,法学界曾讨论过动物产生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例如:在美国,一只黑猕猴使用摄影师的相机拍摄了几张自拍照,其著作权问题甚至引发了两起诉讼。为此,美国版权局还专门发布相关文件,强调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受保护。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人类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构成作品。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人类作者设计的作品生成软件产生的成果,实际上是人机合作的智力成果,并没有违背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
三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目前提出的方案主要有3种。第一种方案是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但是不给予保护,将其投入公有领域。主要理由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机器无须激励。第二种方案是创设一种新的邻接权制度,以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第三种方案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作出适当的法律安排。至于是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研发者还是使用者,意见尚未统一。
四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问题。人工智能在进行机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已有作品。例如,小冰是在学习了众多现代诗之后创作的诗集,其中必然会有一些作品仍然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那么,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是否构成侵权?普遍观点认为,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应当将机器学习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作为例外处理。
法律专家解读: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谁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