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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上海出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指引

1987web2023-01-21网络营销331

大数据杀熟可能涉垄断,上海划出合规底线。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上海市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11月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指引》将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行为,为平台经营者划出合规底线。

不得利用算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用算法技术实施各类自动化决策,包括向消费者个人进行信息推送或商业营销、提供搜索结果、开展交易等。《指引》仅限于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营销活动,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但利用信息网络提供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商品和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除外。

《指引》列出了负面清单:

不得利用算法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平台经营者应用算法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实施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对消费者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不得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平台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时,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证算法应用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交易机会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不得利用算法仅向消费者提供针对其个人特征选项的搜索结果。平台经营者应用算法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不得利用算法通过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平台经营者应用算法向消费者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通过利用算法操纵中奖概率、中奖结果、中奖人员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不得利用算法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不得利用算法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限制流量、干扰访问、干预显示内容、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不得利用算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算法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实施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等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鼓励算法公开透明

《指引》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活动提出了倡导性建议,推动平台经营者提升算法应用合规管理水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鼓励平台经营者将保护残疾人、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纳入算法应用的考量因素。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类型、规模大小等,建立相适应的算法应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算法应用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鼓励算法公开透明。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公开算法原理、目的意图、决策规则、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信息,提供算法应用结果解释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算法应用的理解。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等信息,受理并处理有关算法应用的投诉,及时回应和消除消费者疑虑。

建立消费者赔偿机制。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赔偿制度,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宣传和指导,督促本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参照《指引》,建立相应的算法应用合规管理体系,及时评估有关法律风险,依法依规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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