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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带货和接受粉丝打赏应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税?

1987web2023-10-24短视频108
原标题:网红直播带货和接受粉丝打赏应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税?个人网红在抖音直播带货,接受粉丝打赏收入,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税?

原标题:网红直播带货和接受粉丝打赏应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税?

个人网红在抖音直播带货,接受粉丝打赏收入,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税?

解答:

一、网红直播带货收入的个税分析

实务中的网红主播,有三种情况:

1.跟直播平台签约的;

2.跟经纪公司(公会)签约的;

3.没有跟任何平台或公司签约的个人。

前述两种签约的,需要根据签约的合同或协议,区分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实务中以劳务合同居多。

在网红主播与平台或公会签约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都是需要跟平台或公会进行分享。

如果网红与平台或公会签署的是劳动合同,收入是低薪+提成构成的,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类情况是非常少的。

如果网红与平台或公会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取得的直播带货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网红个人未跟任何平台或公会签约,直接以个人名义直播带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上述三种情况的个税代扣代缴,依照税法规定,应该由实际支付方在支付款项时履行扣缴义务。即如果是平台或公会收款后再按约定分配协议支付给网红个人的,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是委托方支付付款给网红个人的,委托方付款时应履行扣缴义务。

当然,实务中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最高边际税率是45%。因此,很多网红主播曾经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劳务报酬所得变性为经营所得,且通过增加虚假扣除等手段达到非法避税的目的。不过,总局连续公布过多起有关网红主播逃避税被查出的公报,充分说明税务局是不会认可非法避税行为的,也不允许将劳务报酬所得变性为经营所得。

二、粉丝打赏收入的个税分析

网络直播打赏,赠送的礼品是平台的虚拟礼品,直播平台也是要参与利益分享的。

网络主播通过提供才艺展示等,获得粉丝的虚拟礼品打赏,与街头艺人通过表演获得演出报酬类似,是一种经营性的演出行为,并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络红包,因此,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独立的个人主播或签约为劳务合同的主播,取得的粉丝打赏分成收入,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实际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如果签约为劳动合同的主播,取得的粉丝打赏分成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实际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