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的法律保护和法律地位
原标题:虚拟数字人的法律保护和法律地位
虚拟数字人,是运用数字技术创造出来的、与人类形象接近的数字化人物形象。一方面虚拟数字人不同于我们经常使用的计算机,它是通过人类技术手段创造的更加接近人类外形也更加具有亲和感的科技产品。
那么作为人类创造的虚拟数字人,在和人类共存的情况下,有哪些法律边界呢?
虚拟数字人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的任何一类,故而虚拟数字人不能归为任何一种民事主体,反而倒是因为其依赖数字网络空间存在,具有财产属性,成为了创作者和运营者重要资产,享有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保护。
虚拟数字人按照与现实世界原型对应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现实世界中对应真身创作的虚拟化身;另一类是完全原创的非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人物形象。
对于第一种情形,因为关涉真实自然人在现实世界的权利问题,需要格外关注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一定要获得相应授权才可进行。并且对于已故的自然人,也是不可以随意使用其形象创造虚拟数字人的,应该得到逝者家属的同意。比如前段时间非常火的邓丽君虚拟数字人形象。
对于第二种情形,因为形象设计本身就有创造者的创作在里面,构成美学作品。具有著作权。并且用虚拟数字人创造的其它艺术作品,比如歌曲舞蹈也拥有著作权。另外我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者也可以考虑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对虚拟数字人作品进行保护。
随着这几年元宇宙和ChatGPT技术的应用,虚拟数字人除了拥有更加接近人类的外表还有可能拥有远远高于人类的记忆、分析、总结能力。人类一次次感觉到科技对自己的影响甚至是挑战的同时,也进一步体验到了人类与人类智能AI更为顺畅的交流,当交流产生,思想碰撞,情感随之诞生。
法律将赋予虚拟数字人或者人类智能AI什么样身份,是否创设一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外另一类民事主体?这依然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讨论和思考的问题。
作者:戴晓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