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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屏边法官:公开赔礼道歉!

1987web2023-09-19短视频120
近日,屏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侵害他人名誉的案件并当庭宣判。

近日,屏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侵害他人名誉的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件详情

被告陶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感情破裂后离婚。周某某在离婚后与原告熊某某重新组建了家庭,而被告陶某某心存不满,对原告熊某某怀恨在心,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录制视频,这些内容严重侵害了熊某某的名誉,原告熊某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陶某某在其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发表的作品中含有针对原告熊某某的侮辱性言论,上述作品对原告的品德等产生了负面的社会评价和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应将自己抖音账号、快手账号上的相关作品予以删除,在该二个账号发布对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人民币2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陶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熊某某的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删除其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内针对原告熊某某的作品;

二.被告陶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内刊登对原告熊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并保留七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云南省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裁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陶某某负担;

三.被告陶某某于本判决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

四.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人都可以在相关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任何假借言论自由的外衣去做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事情,有时虽逞口舌之快,却已触犯法律底线,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他人利用网络平台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害。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 屏边法官: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