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发布审核标准,21项内容不得传播
原标题:网络短视频发布审核标准, 21项内容不得传播
篇者:近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对平台应遵守的总体规范、账户管理、内容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提出了20条建设性要求;《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面向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针对短视频领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操作性审核标准100条,并划出21道红线:不得出现的具体内容覆盖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分裂国家的内容,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等。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1月9日正式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100条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查内容:画出21类具体红线
细则明确了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的21类、100项内容,其中包括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以及宣传自杀游戏以及丧文化一夜情非主流婚恋观等。
21类具体包括:不得出现的具体内容覆盖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分裂国家的内容,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等。
其中,在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提及,如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气质的,以焚烧、毁损、玷污、践踏、恶搞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
在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提及,如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精神实质的;颠覆经典名著中重要人物人设的;违背基本历史定论,任意曲解历史的;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恶搞或过度娱乐化表现的。
在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称,如宣扬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展示违背伦理道德的糜烂生活的,宣传和宣扬丧文化、自杀游戏的,展现同情、支持婚外情、一夜情的。
管平台:一周三次违规上黑名单
此外,该协会昨天还正式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对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行为作出规定: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原则上,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
该规范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UGC(用户生产内容)账户,以及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被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对于内容管理,规范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以及片段; 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尚未核实是否具有视听新闻节目首发资质的PGC(专业生产内容)机构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
技术管理的规范包括,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等内容。(记者 祖薇)
附一: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规范。
一、总体规范
1.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
4.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
5.网络平台开展短视频服务,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同步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核员数量与上传和播出的短视频条数应当相匹配。原则上,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
6.对不遵守本规范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上传(合作)账户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对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主体,应当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对机构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简称PGC),应当核实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对个人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简称UGC),应当核实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
2.网络短视频平台对在本平台注册的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应当与其先签署体现本《规范》要求的合作协议,方可开通上传功能。
3.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平台应当监督其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超出许可范围上传节目的,应当停止与其合作。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只能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节目素材,供平台审查通过后,在授权情况下使用。
4.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及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
5.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被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
6.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三、内容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在内容版面设置上,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正向议题设置,加强正能量内容建设和储备。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尚未核实是否具有视听新闻节目首发资质的PGC机构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
4.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
5.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节目内容的审核,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内容标准进行。
四、技术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合理设计智能推送程序,优先推荐正能量内容。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采用新技术手段,如用户画像、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确保落实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