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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视频如何合法展示儿童画面

1987web2023-08-22短视频102
原创健康报健康报收录于合集健康与法5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会选用短视频等新型传播媒介进行医疗科普宣传。医疗科普视频中难免会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有些

原创 健康报 健康报 收录于合集 健康与法 5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会选用短视频等新型传播媒介进行医疗科普宣传。医疗科普视频中难免会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有些甚至未经监护人同意就擅自使用儿童肖像等个人信息。虽然医疗科普视频有助于传播医学知识、引导患者规范就医,但也存在侵权风险,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更应注意保护患儿隐私。

【案例介绍】

原告甲某系未成年人,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主任医师乙某接诊。某医院未经甲某及其监护人同意,将甲某就诊过程进行拍摄并剪辑制作成短视频,公开发布在以乙某作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

原告监护人提出,涉案短视频含有原告的肖像,透露了原告的病情,表现了原告的毛病及坏习惯,且点赞量及评论量很高。结合短视频的负面评论,原告监护人认为某医院、乙某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要求某医院及乙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同时,原告监护人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因未尽平台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医师乙某和某医院未经许可,拍摄并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含有未成年人甲某肖像的视频,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就医内容包含甲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医师乙某和某医院擅自将甲某上述隐私信息以短视频形式公开发布,构成对甲某隐私权的侵害。同时,涉案视频内容剪辑后具有不良引导性,客观上给甲某带来了不良社会评价,构成对甲某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乙某及某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短视频平台过程中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保护患者隐私是医疗科普的前提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工作,有助于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通过宣传患者诊疗行为,有助于普及医学知识,引导患者规范就医,防病于未然。对于未成年人诊疗行为进行宣传意义更大,既可以满足未成年人及家长等群体对于健康知识的需求,也可以减少相关群体求医问药的盲目性。

诊疗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将患者诊疗过程公开宣传,意味着将患者原本私密的诊疗信息公布在大众视野中。因此,多数患者不愿意将自己的诊疗过程和病症情况对外公开。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不侵害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开展医疗科普等宣传工作。

在将患者诊疗行为公开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医疗科普中提到的个人信息量仅仅满足医疗诊断需要即可,除基本病情外的其他非必要宣传的个人隐私等内容不能进行公开传播。必要时还需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模糊处理,如性别、年龄等,使得宣传内容尽量不具有个人针对性。

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由于其身心仍处于发展阶段,不仅需要《民法典》对其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的保护,还应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其特殊权益的维护。具体到医疗科普以未成年人诊疗行为作为宣传素材这一问题上,在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方可选择未成年人作为采集素材的对象。在对未成年人诊疗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时,需要对就诊过程客观陈述,避免公众因宣传内容而对未成年人个人品质作出判断,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等权利。

正确对待短视频传播这把双刃剑

随着短视频等新型传播媒介的大众化,许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会对患者诊疗过程进行拍摄剪辑,配以个人讲解后发布于公众平台,以此进行医疗科普。其本意是利用短视频传播便捷、迅速的特点,扩大医疗科普的受众范围,但这一新型传播形式也给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挑战。

相比于传统方式,短视频等新型传播媒介给患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更大风险。如拍摄短视频时,未经患者同意,拍摄其面容、衣着等个人形象,可能损害肖像权。再如虽然并未出现患者面容,但使用了患者原声,依然可以令他人通过病情信息和其他信息确定患者身份,进而存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可能。

同时,短视频传播效力更大,引发的社会舆论更为广泛。对患者诊疗情况的描述若存在不当之处,会让社会公众对患者个人产生不良印象,进而作出负面评价,造成患者社会评价降低等不良后果,损害患者名誉权。甚至有发展成为网暴的风险,侵害患者身心健康。

对于这类新情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采用短视频进行医疗科普宣传时,要更加注意维护患者包括隐私、肖像、名誉等在内的合法权益。当短视频内容是以未成年患者为对象的诊疗活动时,需要注意特别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私自拍摄及传播。其次,必须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模糊处理,对于就诊过程或病症情况应作客观分析,不对未成年人进行主观性评价。最后,发布在医疗机构官方平台或其他短视频平台后,对短视频评论也需要加以甄选,形成良好评论氛围,避免网络评价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伤害。

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对于涉及患者特别是未成年患者诊疗过程的医疗科普视频,应当履行平台管理者的相关义务,及时发现并删除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代表社会力量对患者的就医隐私、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予以关注和保护。

未成年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发现损害个人隐私和名誉等相关权益的医疗科普视频后,应当依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联系发布者及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文:北京互联网法院 高雅

原标题:《科普视频如何合法展示儿童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