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案例丨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定标准
——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趣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以利益平衡为基点,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合议庭审判长 杜 前
审判员 沙 丽
审判员 张 翀
书记员刘佳堉
当事人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2163号来福士广场15层1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刘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晟,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周菁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一、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三、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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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2163号来福士广场15层1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刘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晟,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周菁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脸萌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与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影公司,原名称杭州趣维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小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0日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脸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徐钢,微播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云,看影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宏、刘鑫,小影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宏、周菁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脸萌公司、微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看影公司、小影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的在线播放及供用户使用、下载服务,立即删除Tempo App中抄袭二原告的涉案短视频模板;2.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Tempo App的首页显著位置、《中国知识产权报》头版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脸萌公司是剪映App的合法拥有者和运营者,微播公司是抖音App的合法拥有者和运营者。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由抖音短视频App官方出品,经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全权负责剪映App的相关运营。剪映App端内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自行对短视频进行编辑。2019年9月,剪映推出了剪同款功能,即为用户提供预设短视频模板,用户一旦选择套用模板,则可以使用自己的视频和照片,结合模板中的音乐、画面、特效、转场等,在模板的基础上形成包含个人元素的短视频。阿宝是剪映App中的原创剪映模板创作者,其在平台内个人粉丝超过了4万人。2020年2月27日,阿宝将其独立创作完成的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上传至剪映App,该模板以手机充电页面为灵感,设计了充电满格、爱心满格的效果,同时对音乐、图片、符号、图标、特效等元素进行选择和剪辑,并在各元素中插入适当的动画实现独特的表达,最终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体现出制作者独特构思和表达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用户可以在该模板中插入2段自己的素材。作品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喜爱,截止起诉时该模板使用量已经达到354万次,点赞量达到27万次。经阿宝合法授权,二原告依法对涉案短视频模板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占性的、不可撤销的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和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等,及以原告名义进行单独维权的权利。Tempo App也是一款短视频编辑软件,主打卖点是卡点模板和百变模板制作。二被告共同向用户提供Tempo App(Android系统和IOS系统)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Tempo App进行宣传和推广。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在Tempo App上传播并提供下载及分享服务,其行为吸引了大量的网络用户在Tempo App上使用该视频模板制作短视频,同时去除了该视频模板上的剪映LOGO及用户剪映号水印,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短视频模板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等权利。二被告的行为,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给二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共同答辩称:1.二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原告的权利来源是翁某某的授权,而翁某某与本案短视频的作者阿宝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存在疑问。2.涉案短视频独创性低。其由 阿宝根据常见的设计思路,采用现有、公开、常见的元素和音乐叠加和排列而成,且时长仅有八秒,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即使构成作品,其独创性也非常低。3.二原告不能证明涉案视频形成时间是2020年2月27日之前。因为根据原告抓包文件证据,其作品元素中的底板形成时间为2020年3月7日。一方面,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视频形成时间是2020年2月27日之前;而另一方面说明阿宝可以在视频上传后进行修改,比如修改底版等,所以不能证明原告取证时获得的视频与其制作完成上传时是一致的。此外,其他形成于2020年2月27日之前的动画等元素,在被控侵权的视频中也未被采用。4.被控侵权视频与二原告的涉案视频不构成实质性近似。被控侵权视频是被告综合参考了多项创意和表达相近的作品制作而成。刨除现有、公开、常见的元素和音乐外,涉案视频与被控侵权视频的主要区别在于作品中人物的不同,而人物是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因此,被控侵权视频与原告涉案视频不构成实质性近似。5.即使被控行为构成侵权,也需要区分被告的行为和用户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只是提供被控侵权视频在Tempo App上供用户浏览,而用户是否对视频进行修改,修改后是否形成新的作品,用户是否选择下载该修改后的视频,这些均是用户的行为,而非被告的行为。二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于法无据。6.结合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获利非常小,涉案视频的独创性有限,被告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有限等情形,二原告不应获得高额赔偿。且在被控侵权视频已经删除的情况下,二原告要求在Tempo App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消除影响的诉求过当,不应支持。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脸萌公司、微播公司提交的证据:
1. 创作者阿宝用户授权书,二被告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阿宝和翁某某的真实对应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授权书与判断作者身份有关,且和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确认其证据效力。
2.(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791号公证书与翁某某的手机号码充值发票,二被告对其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可查,发票所示翁某某的手机号码与第05791号公证书中显示的 阿宝的常用手机号一致,确认其证据效力,但证明力将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断。
3. 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二被告对其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真实性与关联性存在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其证据效力,但对律师费应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及工作量酌情确定,对公证费用因公证涉及除本案视频之外的其他多个短视频,故需分摊该部分合理费用。
(二)关于看影公司、小影公司提交的证据
1. 小米手机主题商店爱心充电主题,二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画面形象与二原告短视频模板充电满格、爱心满格的形象表达存在较大差异,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2. 咔咔视频制作App中为爱充电模板和剪映App作者阿哈的女生节为爱充电模板,二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中的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并不相似且发布在涉案模板视频之后,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 有关Tempo后台下载量数据、趋势图及区块链取证视频(包括付费人数与分享至抖音App取证等),二原告对其内容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具有形式真实性,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在审理时将予以参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脸萌公司、微播公司主张权利事实
脸萌公司是剪映App(包括IOS系统和Android系统)的经营者,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手机软件、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从事广告业务;网络游戏的研发与销售等。
微播公司是抖音App(包括IOS系统和Android系统)的运营者,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为用户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自行对短视频进行编辑。《剪映用户协议》约定:剪映作为抖音官方出品的短视频剪辑工具,经微播公司(抖音App运营方)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全权负责相关运营、商业推广和宣传等事项。
其中适用范围:1.1本协议是您与脸萌公司之间就您下载、安装、使用剪映软件,并获得剪映软件提供的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协议。1.3剪映指由公司合法拥有并运营的、标注名称为剪映的客户端应用程序,公司向用户提供新颖、轻松的视频录制、剪辑、编码与发布到相关网站的技术服务。《创作者版权承诺须知》约定:5.如有任何第三方行为侵犯了您已上传本平台作品的相关权利,您同意授权本平台可代表您对该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投诉、发起行政执法、诉讼、谈判和解等措施。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65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8月7日,脸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进行了相关操作,并对保全证据的过程进行了摄像,上述录像由公证处刻录为光盘作为附件。其中,第00094号视频内容显示,操作手机进入剪映App,在顶部搜索框中搜索为爱充电,并播放涉案短视频模板,该模板时长约8秒,以苹果手机的待机界面为背景,背景中的时间为5:20。随着鼠标箭头点击画面正中类似于游戏界面选项的贴纸(Are you a Player or Watcher),鼠标选中Player,接着画面下方的滑动解锁向右滑动,解锁出苹果手机的充电界面。画面正中间的充电进度条渐渐拉满,进度条内是四个粉红色的爱心。随着进度条由红转绿,电量逐渐充满,充电进度条下方不断有爱心和星星飞出,直到最终电量满格。在这之后,画面转场至女生照片,产生一种爆炸的效果,无数爱心和星星从画面中间迸出,直至视频结束。该模板视频页面下方显示@阿宝,使用量354万,点赞27.1万,留言1358次,评论栏中最早的评论时间显示为同年2月27日。通过查看作者主体信息,显示作者系剪映App达人用户阿宝,剪映号:xxxx,关联抖音账号:xxxxxxxx。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791号公证书载明,经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查询后台系统,显示阿宝的真实姓名为翁某某,并显示了该用户ID、身份证号、登录及常用手机号码等信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具的话费充值增值税发票显示,前述后台系统查询的手机号码机主即为翁某某。
2019年12月23日,翁某某(授权方)向脸萌公司、微播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确认书》,将其在剪映、抖音账号中发布的所有内容授予被授权方全球范围内、可再许可(即被授权方有权进行多层次转授权)、不可撤销的,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以及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制作衍生品等,使用范围包括线上、线下、大众媒体、自媒体等;并授权被授权方以被授权方之名义单独维权,维权成本由被授权方承担,维权收益由被授权方享有,授权方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不再主张权利。维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调解等,被授权方可对维权事宜做出任何独立决策并独立实施;授权性质:独占性的、不可撤销的、可转授权的许可授权;授权期限: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对于期间被授权方已经提起的维权,期限及于该维权程序完成。(2020)深先证字第54698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1月29日,申请人翁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提交声明确认上述《授权确认书》由其本人于2019年12月23日在深圳签署。
(2020)深先证字第54684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1月29日,翁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其剪映账号xxxx及关联抖音账号xxxxxxxx,进行相关操作,查看相关内容,并在上述过程中对涉案模板草稿进行操作演示及说明创作过程和制作方法。
(2020)深先证字第54702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1月29日,申请人翁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提交《创作说明》:2020年2月26日,考虑到3月7日女生节临近,打算创作一个以爱的元素为主题的女生节模板。创作过程:1.模板的叙事结构介绍;2.根据主题、叙事结构中的情节点,进行可视化表达的创作。3.通过模板标题为爱充电、设定时间为3月7日及520,表明主题。该图片制作方法是将iPhone手机系统时间设置为2020年3月7日5点20分,进行截图,然后将截图发送到电脑,通过PS软件对其进行图片处理,再将处理好的图片发回手机,并将其作为视频模板中的一个图层。4.通过Player or Watcher的选项,左右移动的光标,最终点击player,用来喻指初生情憬之时,面对追求与观望的选择,内心犹豫并最终做出勇敢去追的心路历程。5.通过滑动开机及电池、充电线、电量的加满,描绘感情升温进入新阶段。6.当爱心加满,背景图中朦胧的女主,以清晰的图形出现,同时画面加入类似烟花爆炸的特效,彩虹、爱心、甜点天女散花般布满屏幕,体现恋爱达成后幸福满溢的情感体验。创作完成后,该模板于2020年2月27日发表于剪映App剪同款中。
二、看影公司、小影公司被控侵权事实
看影公司是Tempo App(Android系统)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网络技术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等。法定代表人为韩晟。
小影公司是Tempo App(IOS系统)的运营者,成立于2012年6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内广告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等。法定代表人为韩晟。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09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24日公证时,Tempo App(Android系统)的开发者为看影公司,隐私权政策主体为看影公司。《Tempo隐私政策》载明,看影公司及其关联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当您使用看影科技及其关联公司任一产品或服务时,则表示您同意且完全理解本政策的全部内容。(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83号、第0566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8月10日及同年8月13日公证时,Tempo App(Android系统)的开发者为看影公司。(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382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0月10日公证时,Tempo App(Android系统)开发者为看影公司,隐私权政策主体为杭州趣维科技有限公司(即小影公司),隐私权政策页面显示更新日期2020年9月29日。《Tempo隐私政策》除主体外,隐私权政策载明内容与前述公证一致。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095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24日公证时,《Tempo隐私政策》(IOS系统)载明隐私政策主体为杭州趣维科技有限公司(即小影公司)。该 App 联系我们页面显示网址Tempo.ink,该网址ICP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看影公司,网站名称为杭州看影网站。《Tempo隐私政策》(IOS系统)的主体为杭州趣维科技有限公司。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09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24日,脸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手机和无线网络进行了依次搜索播放相关短视频,并对保全证据的过程进行了摄像。保全过程显示,在Tempo App(Android系统)搜索女生节,为爱充电,搜索结果出现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被控侵权短视频),点击播放被控侵权短视频,时长约8秒,用户可替换素材嵌入模板,可在线观看、编辑、下载及分享等。(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83号公证书保全过程载明,同年8月10日,操作手机在Tempo App(Android系统)中试用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在替换两张自选图片后可进行下载保存并分享至其他App,使用中显示采取售卖会员的方式收费,VIP用户免费一年会员¥203, 一月会员¥50。(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69号公证书载明,同年8月13日,Tempo App(Android系统)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情况。(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382号公证书显示,同年10月10日,被控侵权短视频在Tempo App(Android系统)仍未被删除,仍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095号公证书保全过程显示,同年6月24日,操作手机在Tempo App(IOS系统)搜索女生节,搜索结果出现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点击被控侵权视频进行播放。再点击使用及照片标签,导入相关图片,进入短视频编辑页面进行编辑后,可进行下载保存,可分享至抖音等其他App。(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65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8月7日,操作手机在Tempo APP(IOS系统)中试用被控侵权模板视频,出现免费试用 选择2个素材字样,在保存下载时显示需要付费,以及按周收费$4.99、三天免费试用,然后$29.99/每年,自动更新;卡点视频&百变模板制作订阅显示,付费账户 198元/年。
2020年9月27日,脸萌公司向二被告发送侵权投诉函,要求二被告删除Tempo App中被控侵权短视频,确保不再重新提供侵权内容。2020年10月28日,脸萌公司向二被告发送第二封侵权投诉函,声明自同年9月27日发函后侵权内容仍存在,再次要求删除Tempo App中的被控侵权短视频。
庭审中,二被告陈述Tempo App(Android系统)由看影公司运营,Tempo App(IOS系统)由小影公司运营。审理中,经核实,打开网址Tempo.ink,显示网站名称杭州看影网站,网站著作权人为看影公司,其提供Tempo App的下载服务。
经对比,涉案短视频模板和被控侵权短视频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表现为:1、视频界面要素和内容相同,比如时间(5:20,3月7日星期六,庚子年二月十四),Player or Watcher表现形式、位置和颜色,苹果手机滑动界面、充电过程界面和位置均相同。2、爱心爆炸界面和效果相同。比如爱心爆炸的颜色,随着爱心爆炸所飞舞的红色爱心均相同。
三、其他事实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72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8月17日,微播视界公司和脸萌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下载并安装charles-proxy-4.5.6.dmg程序对剪映App涉案短视频模板进行抓包分析,并将抓包分析生成的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封面图、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和用于组合调度的json格式的工程文件与压缩文件保存于文件夹抓包视频文件及压缩文件。(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66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8月13日,对Tempo App中被控侵权短视频实施了与第05729号公证书相同的操作,产生一个音频文件和三个xyt格式的加密文件,保存于压缩文件中夹,被控侵权视频文件显示修改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100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24日,脸萌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某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依次点击模板制作规范、剪映社区自律公约进行查看,并点击创作者中心、进入模板制作课程页面点击相关视频。以上公证内容显示了视频模板的制作方式。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9日开具增值税发票,载明(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095号、第04099号等10份公证的公证费共计52648元,公证包含本案短视频模板之外的其他多个短视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开具增值税发票,载明代理费7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三、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如果侵权成立,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脸萌公司、微播公司,看影公司、小影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主体
(一)二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二原告主张案外人翁某某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经其授权,二原告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二被告对翁某某为原始权利人不予认可,认为其与涉案短视频制作者 阿宝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短视频是指在各种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的视频内容,时间几秒到几分钟不等,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故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制作者进行署名。
本案中,涉案短视频模板播放中左下角显示有@阿宝的署名内容。因该署名非真名,原告应对该署名与作者真实身份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公证书显示,经后台系统查询阿宝的真实姓名为翁某某,并显示了该用户身份证号、常用手机号码等信息。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开具的话费充值增值税发票证明,前述后台系统登记的手机号码机主即为翁某某。且翁某某通过输入剪映App账号和密码能登录发布涉案短视频的阿宝账号,并提供《创作说明》证明其创作过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翁某某为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制作者。二被告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制作者与 阿宝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翁某某出具的授权确认书,二原告取得了自2019年12月23日起五年期间,翁某某在剪映、抖音账号中发布的所有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等专有使用权及维权的权利,故二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二被告是否是适格被告
手机软件的经营者应根据应用市场登记信息、手机软件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相关公证书,用户在使用Tempo App之前需阅读《Tempo隐私政策》等所有条款,点击表示同意并接受全部条款方可使用Tempo的功能。Tempo App(IOS系统)的隐私政策运营主体为小影公司,该App内联系我们页面公示的网址对应的备案主体为看影公司,点击该网址可提供涉案Tempo App的下载服务,《Tempo隐私政策》明确由小影公司及其关联方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且小影公司、看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因而,可以认定Tempo App(IOS系统)由小影公司、看影公司共同运营。Tempo App(Android系统)应用市场信息显示开发者均为看影公司,2020年6月24日公证时,Tempo App的隐私权政策主体为看影公司,2020年10月10日公证时,Tempo App隐私权政策主体为小影公司,上述公证时被控侵权视频均存在,二被告认可看影公司系Tempo App(Android系统)的运营者,故可以认定前次公证时该App由看影公司运营,后次公证时该App由小影公司、看影公司共同运营。综上,本院认为小影公司、看影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二原告主张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类电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显然符合类电作品的形式要件。二被告辩称该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类电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能构成类电作品。
本案关键在于对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方面的判定,因短视频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采取不宜过宽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其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如果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可以认定达到构成类电作品所应具备的独创性。
判定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时,本院考量如下因素:
第一,涉案短视频模板系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短视频模板本身属于短视频,与短视频相比其特别之处在于用户可以将其中两张人物图片替换后通过该短视频模板生成自己的短视频。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路径并不是制作者完全独立从无到有创作,而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其选择的音乐、贴纸、图标、特效、动画等部分元素虽来源于剪映App的素材,但使用公开元素与是否独立创作完成并不矛盾。判断涉案短视频模板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本案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应当认定该短视频模板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二被告关于涉案短视频模板来源于公有领域元素并非制作者独立完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涉案短视频模板体现出了创作性。具体创作性表达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其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内心犹豫、作出决定、开始追求、情感积累、恋爱达成后幸福满溢、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在画面的组合上,以显示为3月7日5:20的苹果手机待机界面为背景,意寓女生节,我爱你,通过在Player与watcher中的选择体现面对追求内心的犹豫以及最终决定追求的决心。随着苹果充电图标中粉红色爱心充满电池的动画,体现爱情的升温,最终在电量满格后,背景图中朦胧的女生以清晰的图形出现,音乐随之高昂,彩虹、爱心、星星散花般迸出布满屏幕,产生类似烟花爆炸的特效体现恋爱达成后幸福甜蜜的情感体验。由此可见,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短视频不同,在音乐、动画、特效、滤镜等效果整体搭配上有一定的设计感,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应当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符合创作性的要求。对于二被告认为时长过短影响短视频创作性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视频时间的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涉案短视频模板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时长较短不影响创作性的判定。
综上,本院认为,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
三、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短视频模板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被告认为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模板不相近似,且无法确认原告短视频模板的形成时间,其并未侵权。本院认为,判断二被告是否侵权应从构成要件及具体侵权性质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接触+实质性相似构成要件分析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短视频本身亦属于短视频模板,用户亦可使用该短视频模板制作短视频。经对比,涉案短视频模板和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照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作为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不是该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因两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上相同,故涉案短视频模板和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二被告提出的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模板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抗辩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工程文件中作品元素的底板形成时间为2020年3月7日,反映涉案视频模板形成于同年2月27日之后,且说明作者可以在视频上传后对元素进行修改,不能证明公证取证时的视频模板与原视频模板相同的意见,本院认为,剪映App上有关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发布、点赞及最早评论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等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短视频模板形成于同年2月27日之前。对于工程文件中底板形成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本院认为,作者声明在创作涉案短视频模板时为体现女生节主题将其手机系统时间进行了修改并截图应用,导致底板时间显示为2020年3月7日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且涉案视短频模板至今仍存在于剪映App上,其内容亦与公证取证时的短视频模板相同,故对二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涉案短视频模板发布于2020年2月27日,而被控侵权短视频晚于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发布时间,且二被告与二原告同属于提供视频交互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二被告具有接触到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合理机会,二被告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接触+实质相似的构成要件。
(二)被控侵权行为具体侵权性质分析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辩称其仅实施了在Tempo App上提供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而下载、修改被控侵权视频模板是用户的行为,二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二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短视频,该行为构成对二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然用户可以使用该视频模板制作自己的短视频进行下载和分享,但用户的行为并不影响二被告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进行交互式传播的客观行为定性,故对二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复制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其前提是将作品上传网络服务器或数据库。数字化作品的传播范围与复制件数量已无关联,区分数字环境中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权利的关键点在于作品上传完成后所处的状态,本案中,涉案作品被置于网络传播状态,此时作品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被诉行为只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二原告的该项侵权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改编权。改编是指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前提下,通过增添新的独创性又创作出了新的作品。本案中,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并无实质性差异,不能认为产生了新作品,不构成对二原告改编权的侵犯。
关于汇编权。汇编是指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其独创性就体现在汇编者对被汇编信息的选择和编排方式,也即汇编行为添加了新的独创性但形成的作品没有独立美感,公众关注的仍然是被汇编的信息本身。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模板整体上系同一视听内容,其利用了涉案短视频模板的不可替换素材,只对其中两张图片进行简单替换的行为并未达到汇编作品所要求的对素材选择及编排的独创性,二原告有关侵犯其汇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
二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前所述,结合在案公证书等证据可知,Tempo App(IOS系统)由小影公司、看影公司共同运营,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Tempo App(IOS系统)上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Tempo App(Android系统)于2020年6月及同年8月公证取证时,无证据证明小影公司参与了运营或提供了涉案侵权短视频,故应由运营者看影公司对前期在Tempo App(Android系统)上提供侵权短视频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Tempo App(Android系统)于2020年10月10日公证时仍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此时小影公司已实际参与该App的运营,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此时在Tempo App(Android系统)上提供侵权短视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因并无证据显示二原告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其商誉受损或受到其他不良影响,且其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已足以弥补损失,故对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有效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商业价值、侵权时间、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确定赔偿金额。同时本院还考虑到以下因素:1.从涉案作品类型来看,涉案短视频模板内的元素非作者原创,且该短视频模板时长较短仅8秒,制作者在创作中投入的成本相对较少;2. 剪映App知名度较高,涉案短视频模板使用量354万,点赞27.1万,留言1358次,受众较多;3. Tempo App对被控侵权短视频同时提供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短视频的功能,但二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Tempo App上用户对被控侵权短视频实际使用量或下载量,无法证明其传播范围广或侵权情节严重;4. Tempo App针对不同情况对使用被控侵权短视频的用户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有营利性;5.本案在2020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多次公证取证时,Tempo App上均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6.二原告在要求二被告下架侵权短视频后,二被告未及时删除,侵权恶意明显;7.二原告为诉讼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并聘请律师参与诉讼,需支出合理费用,但是二原告所支付的公证费等系包括针对Tempo App上提供的其他短视频等一并进行的公证,故对公证合理费用应予以分摊,同时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律师代理费的合理收费标准,对律师代理费予以酌定。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三、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72元,由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85元,由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3元。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杜 前
审 判 员 沙 丽
审 判 员 张 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佳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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