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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987web2023-08-14短视频172

著作权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裁判要旨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平衡好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考虑,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脸萌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

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影公司)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负责运营。2020年2月,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脸萌公司、微播公司经制作人授权,取得上述短视频模板的相关著作权权利。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在其运营的TempoApp上传了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供用户播放、下载、编辑及分享,并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脸萌公司、微播公司主张看影公司、小影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涉案短视频模板创作过程中选择了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明显的客观差异,且在发布前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其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其次,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时间,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作出决定、情感积累、恋爱达成后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短视频模板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控侵权模板与涉案模板相比,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作为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因此,两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上相同,应认为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在运营的App上提供侵权短视频模板,构成对二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脸萌公司、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看影公司赔偿脸萌公司、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例侵犯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但著作权侵权纠纷也随之涌现。本案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新类型法律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案判决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为规范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提供了指引,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短视频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知识产权家)(图源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