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你”,我的短视频账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广州互联网法院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收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知道,这案子不好办!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袁玥回忆。短视频账号的权属问题,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主张短视频账号所有权的,是一家网红经纪公司,公司与旗下网红主播在短视频账号到底归谁所有的问题上争执不下。但最终促使这家网红经纪公司决定起诉的,是网红主播向短视频平台提出的账号申诉行为,因账号使用存在争议,视频账号所在平台冻结了该账号的使用。网红经纪公司除主张主播的视频账号归公司所有之外,还要求网红主播赔偿经济损失近10万元。
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短视频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这是大家的共识。但在具体怎么保护这个问题上,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指引,这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袁玥说:情感上,我是理解网红经纪公司的,孵化一个网红账号,确实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但是国家对网络实名制有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对个人实名认证账号的处理必须审慎,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短视频账号经用户注册后产生,短视频账号的登录、内容发布,以及对短视频账号的管理,都离不开一个主体——短视频平台。为全面了解短视频账号的运营业态,本案还依法通知了短视频平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判断主播的账号申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际还是要看主播的行为本身有没有违法性,网红经纪公司是否可以期待主播不对账号进行申诉。那么,我们首先要看网红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有没有对账号归谁使用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仅这一个问题,双方在两次庭审时都有很大的争议。袁玥讲述案件审理的思路和庭审时的一些细节。
法院认为,网红经纪公司虽然约定了主播应向其交接案涉账号密码,但未明确交接的期限和方式,也没有经短视频平台同意,并履行账号主体变更公示。参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账号转让的要求,账号转让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要对受让的用户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擅自转让账号被平台发现后,平台是会暂停提供服务的,袁玥对网络实名制的要求进一步解释说,就本案而言,账号是主播实名认证的,但实际使用的却是网红经纪公司,这显然是违反网络实名制要求的,就算网红主播没有申诉,账号也随时会被平台封禁。因此,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角度,主播的申诉行为和账号被封禁这一后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自己注册的账号,自己不能控制,还要对账号发布的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对主播而言,向平台申诉,可能是最便捷有效的救济方式了,从侵权责任要求行为违法的角度,也很难认定主播的申诉行为具有违法性。
最终,基于网络实名制监管的考量,法院认为,网红主播在账号脱离控制的情况下,就账号向平台申诉,平台因账号使用存在争议,进而冻结账号的使用,主播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网红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袁玥主动找到网红经纪公司进行判后答疑,双方均未再上诉。
袁玥介绍,她在本案审理期间,专门注册了短视频账号,并反复阅读了平台的相关协议、规则,就差直播了。她还开完笑说:互联网案件审多了,不是玩家,胜似玩家;不是主播,胜似主播,懂的都懂。一句玩笑话,道出了互联网法院法官的时代感、责任感。说完,袁玥披上法袍,前往了属于她的庭审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