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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监督还是名誉侵权?南宁一业主发抖音视频惹官司

1987web2023-04-01短视频157
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各种手机App如抖音、微信视频号等上传、发布、转发小视频,分享自己的身边事,但如果未经允许传播他人视频影像,或在他人视频影像中添加负面评价信息,则有可能

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各种手机App如抖音、微信视频号等上传、发布、转发小视频,分享自己的身边事,但如果未经允许传播他人视频影像,或在他人视频影像中添加负面评价信息,则有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名誉侵权如何认定?批评监督权与名誉权的边界在哪里?近日,良庆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

在本案中,原告何某是良庆区某小区原聘请的物业公司员工,而被告朱某则系该小区业主。去年10月某天,因生效判决判令物业公司撤离小区并移交物业资料、物业服务用房等,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撤离及办理交接,导致小区业主与何某等物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当天,即有业主将现场视频及物业用房内视频上传至业主微信群,一些业主在群内评论,称物业工作人员何某在冲突中故意倒地抽搐,表现得像是表演系毕业的。冲突当天,何某为挤开人群进入物业用房,还将坐在门口椅子上的朱某掀翻在地。

同年11月,朱某通过其个人抖音号,发布物业用房内何某倒地的视频,并在视频内添加法院判决物业退出小区,这些人还赖着不走,一出好戏上演在此文字,并在视频下方称:监控拍下的这个神级表演,员工可以拿金鸡百花双料影帝了!该视频被转发到小区多个业主微信群里,在抖音及微信群中,多人进行了讨论和评论。

何某在微信群看到转发的视频后,认为朱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

对此,主办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朱某所发布监控视频包含有包括何某在内的多人影像,视频内容为何某作为物业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实施行为。朱某对视频进行说明和评论,言辞存在嘲讽、批评之意,但总体而言并未超过批评监督的合理限度,尚不构成侮辱、诽谤。因此,法院未认定构成名誉侵权。但考虑到朱某对视频添加的评论语言确实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且冲突之后何某及其所在物业公司也已不再为朱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法院判令朱某删除其所发布的视频。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移动互联网上传、发布短视频时,要注意合理尺度,莫要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引发名誉侵权事件。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蒙玉莲

(作者:陆增安 蒙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