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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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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向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向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

来源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什么是域名?

域名,形式上是一串用圆点分隔的字符,是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组在互联网上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进行定位标识。如,sina.com是域名,sina.com.cn也是一个域名。域名对应的是IP地址,IP地址是一串用圆点分隔的数字。域名便于人类记忆,IP地址便于机器识别。

域名最右边的部分,如com、cn,是顶级域名;从右往左依次是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目前最多不超过五级。com、net、org、edu、gov、info、name等,是通用顶级域名;cn、uk、us等是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基本上每个国家(地区)都有一个国家代码顶级域名。

域名使用者使用域名前,需要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域名。高级域名由域名管理机构确定,低级域名由域名使用者确定并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域名具有唯一性,顶级域名可以相同,但在高级域名相同的情况下,低级域名不能相同。如,sina.net和sina.com,是两个不同的域名。

为什么会存在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

域名使用者申请域名时,其使用的字符串,有可能和他人商标相同近似。比如,微软公司以microsoft字样注册了商标,也注册了域名microsoft.com。但是,因为顶级域名数量众多,微软公司未必会将microsoft与所有顶级域名的组合都申请注册,别的申请申请者,就有可能以microsoft字样与某些顶级域名组合,申请注册域名,如microsoft.net.cn。在这种情况下,微软公司可能会认为,该申请者申请并使用microsoft.net.cn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就产生了商标权和域名的冲突。

当然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域名使用者注册域名在先,在后商标注册人用以注册商标的字符,与在先域名相同或近似。这种情况下,域名使用者可能或认为商标注册人注册并使用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

解决商标权和域名冲突有哪些方法?

解决商标权和域名冲突,有三个途径:

1.向域名管理机构投诉;

2.冲突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3.向法院起诉。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cn、.中国域名的管理机构,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因.cn、.中国域名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可依照该办法由该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但是,该办法规定,在依据该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并规定,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裁决结果,仍可向法院起诉,因此依照该办法所做出的裁决,并非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

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双方就争议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

后续主要研究如何通过法院解决商标权与域名纠纷。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标权与域名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商标权和域名纠纷,有两种情况:其一,商标先注册,域名后注册;其二,域名先注册,商标后注册。

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商标权与域名纠纷,其法律依据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如下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按照前述规定,如果是商标先注册,域名后注册,在商标注册人或权利人主张域名注册人或使用人侵犯其权利时,通常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来处理。如果是域名先注册,商标后注册,域名注册人或使用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侵犯其权利时,通常按不正当竞争来处理。

域名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出现商标权和域名纠纷,无论依照哪个司法解释,都可以到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过于不确定,仅仅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可作为管辖地。

处理商标权与域名纠纷,法院如何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前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一个条件,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第二个条件,包括两部分,域名和商标相同或近似,及足已造成公众误认。第三个条件,其实是被告的抗辩理由,只有在抗辩理由不成立时,才会认定侵权。第四个条件是被告具有恶意。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进一步对被告恶意的认定做出解释: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就被告恶意的认定有如下指导意见:

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

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1)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3)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明确。

原告就商标权和域名纠纷准备证据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

比如,如果原告收到过被告的邮件,被告在邮件中提出将其注册域名转让给原告,这个邮件就可以作为被告具有恶意的证据之一。或者,被告域名对应的网站中,页面与原告网站内容、页面外观相近似,引起消费者误认,被告网站网页也可以作为被告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告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如果被告不具有恶意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将被告具有恶意作为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在被告不具有恶意时,其行为就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也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有如下指导意见:

6.4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域名冲突案件的处理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需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商标侵权必须与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故如果只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没有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一般不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在诉讼中,被告应当组织证据,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以争取法院认定其不具有恶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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