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谜团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案落槌
2019年12月23日,全国首例涉及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原告阿鲁克股份公司(ALUK S.A.,以下简称阿鲁克公司)、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克上海公司)以域名解析服务商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案件报道巴巴公司(北京))未及时停止对侵害商标权网站的解析服务,并拒绝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造成损害扩大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海淀法院驳回了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上诉。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天都会浏览大量的网页获取信息,每一个网页都会对应一个固定的网址。网址是网站特有的名字,被称为域名。就像身份证一样,每个域名的背后都指向不同的对象。与之相对应,互联网用户在发送和接收数据时都会使用特定的IP地址。但是,IP地址与域名之间不能直接交流。因此,互联网用户使用域名进行通信时,必须将域名映射为IP地址,从而访问到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这种将域名映射为IP地址的过程被专业人士称为域名解析。
阿鲁克的烦恼
阿鲁克(英文Aluk)是幕墙门窗系统领域内的世界知名品牌,由意大利阿鲁克集团有限公司(Aluk GroupSPA,以下简称意大利阿鲁克)于1969年创立。意大利阿鲁克总部位于意大利维罗纳,长期致力于创新性幕墙门窗系统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以及推广销售,其产品包括高品质的门窗及其配件。2014年,意大利阿鲁克将其所拥有的ALUK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阿鲁克公司,由阿鲁克公司负责阿鲁克集团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并采取法律措施打击侵权假冒产品。
域名
www.aluk.com
以及域名
www.aluk.com.cn
是阿鲁克公司的官方网站地址。通过上述网站,阿鲁克公司和阿鲁克上海公司向公众介绍推广ALUK品牌并销售ALUK产品。在浏览器中输入域名
www.aluk.com.cn
,页面首部显示欢迎来到Aluk中国。页面首部的各个板块,是Aluk中国公司相关内容的介绍。在产品栏目中,有该公司各类产品图片,亦有项目案例介绍。该网站是阿鲁克公司和阿鲁克上海公司实际运营的网站。
然而,当用户在浏览器中输入域名
www.alukgroup.com
后,页面首部显示阿鲁克中国、公司介绍、新闻中心、系统型材、五金配件等板块,并有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文字及图片,并且在型材系统部分有各种产品名称及图片,产品名称中几乎均带有阿鲁克字样,网站尾部载明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除此之外,用户在浏览器中输入
www.alukitaly.com
时,进入网站所展示的页面内容与域名为
www.alukgroup.com
的网站内容一样,也列出了ALUK的各种产品及其图片,以及ALUK产品使用的著名工程项目。
两公司称,通过WHOIS进行搜索查询发现,域名
www.alukitaly.com
www.alukgroup.com
以及
www.alukbj.com
的域名注册机构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阿里巴巴公司(北京)。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向
www.alukitaly.com
www.alukgroup.com
www.alukbj.com
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的服务,即上述三个域名注册人的信息被阿里巴巴公司(北京)隐藏起来,导致阿鲁克及阿鲁克上海公司无法获取上述侵权网站注册人的信息,也无法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阿鲁克公司和阿鲁克上海公司发现该情况之后,立即委托上海一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9日向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发出律师函,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北京)披露域名注册人的信息,并协助两公司制止侵权行为。同年8月11日,该律所向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发送电子邮件确认上述两份律师函的签收情况。同年9月29日、10月18日,该律师事务所再次向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发送电子邮件,确认邮件收悉情况。2016年10月18日,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回复邮件写道:贵方来函已经收悉,我们已转交被举报方,同时建议贵方直接通知该网站经营者或者相关域名持有人或与之协商,请贵方注意,我方在未接到认定所涉网站或域名侵权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我方无权作出任何处置。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阿鲁克公司及阿鲁克上海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北京)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停止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阿里巴巴(北京)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在庭审中,原告阿鲁克公司及阿鲁克上海公司诉称,阿鲁克股份公司在第6类、第19类门窗等商品上享有G653037号ALU-K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享有第13247224号ALUK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阿鲁克上海公司经授权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二原告发现,域名为
www.alukitaly.com
www.alukgroup.com
以及
www.alukbj.com
的三网站,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阿鲁克ALUK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注册及解析服务。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为涉案三域名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的服务,使得二原告无法获取上述侵权网站注册人的信息。二原告多次致函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停止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但是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均予以拒绝,并拒绝提供侵权网站的注册人信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阿鲁克及阿鲁克上海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为涉案三个侵权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且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停止解析,使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扩大损失的行为以及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为涉案三域名提供隐私保护服务,导致二原告无法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侵权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帮助侵权,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应对二原告损失的扩大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对于域名
www.alukgroup.com
www.alukitaly.com
www.alukbj.com
由其注册并提供解析服务不持异议,对于为上述三域名提供了域名隐私保护服务以及收到二原告发出的通知亦不持异议。但是,不认可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
阿里巴巴公司(北京)辩称,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依法不能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为澄清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并非涉案域名注册人和涉案网站运营商,该公司已将其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册人的全部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阿里巴巴公司(北京)认为,二原告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涉案域名注册人信息和涉案网站的联络信息。因此,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北京)披露信息并非二原告维权的唯一途径和必要方式。同时,被告认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停止域名解析服务亦超出了前述法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范围。即便法院最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域名解析服务商,权利人通知域名解析服务商实施必要措施的标准也应当更加严格,即二原告应首先证明涉案网站侵权行为的存在,否则不能主张阿里巴巴公司(北京)构成帮助侵权。如果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导致不良的司法导向和负面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域名解析行业的健康发展。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驳回了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不构成帮助侵权。
域名解析商的注意义务与协助义务
法院查明,意大利阿鲁克在第6类、第19类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G653037号ALU-K注册商标权,有效期自200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5日。意大利阿鲁克在第19类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第13247224号ALUK注册商标权,有效期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2015年9月6日,意大利阿鲁克将第13247224号注册商标转让给阿鲁克公司。
二原告提交的(2016)浙0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5年9月24日,G653037号ALU-K商标(第6类及第19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权利人变更备案登记;2016年3月16日国家商标局《商标档案》显示,G653037号ALU-K商标(第6类及第19类)商标注册人已变更为阿鲁克公司;2016年5月17日国家商标局《商标档案》显示,G653037号ALU-K商标(笫6类及第19类)续展至2026年3月5日,该判决书已生效。
据本案主审法官王栖鸾介绍,本案域名解析服务商提供的是将不方便记忆、输入的IP地址和方便记忆、输入的域名进行匹配的技术服务。其特殊性在于二原告明确不起诉网站经营者,即在侵害商标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域名解析商的相关责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涉案三网站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可能性的基本前提下,阿里巴巴公司(北京)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是否履行了域名解析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来对其行为进行判断。
对于阿里巴巴公司(北京)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北京)的转通知可以成为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域名注册机构在未停止解析的情况下,应将侵权通知转交给被投诉人。通过提醒服务对象,客观上实现防止侵权损害后果扩大的效果,也体现出域名注册机构对于权利人投诉积极处理的主观意愿,从而使转通知成为其主张免责的条件。阿里巴巴公司(北京)收到有效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投诉信息转通知给被投诉的涉案三域名注册人,并基于部分被投诉人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和要求不予披露信息的客观情况,对涉案三域名采取统一的未停止解析的处理措施,具有合理性。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将侵权通知转通知被投诉人,可以确认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
同时,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已经履行了其信息披露义务。在域名注册机构掌握相关信息、商标权人无其他途径获取这类信息,且这类信息又是维权诉讼不可或缺的情况下,域名注册机构应负有披露域名所有者真实信息的协助义务。但出于防止权利滥用、避免过度增加域名注册机构的负担,以及保护用户隐私信息等方面考虑,该种披露义务的履行并非域名注册机构依据权利人的通知而直接向其披露,而应通过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域名注册机构披露,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达披露命令的方式解决。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在法院的要求下,将其掌握的涉案三个域名注册人的认证信息提交法院,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法院认为,在本案的投诉场景下,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不具备判断涉案三域名及网站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专业能力。二原告在本案起诉之前未就涉案三域名及网站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过仲裁或诉讼,也没有涉案三域名和网站内容构成侵权的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考虑到商标权涉及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权利状态存在不稳定因素以及商标侵权行为判断的难度,阿里巴巴公司(北京)作为域名注册及解析机构,并不具有判断涉案域名及网站内容是否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同时,法院认为,停止解析超过了必要限度。由于停止域名解析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网络用户无法通过域名直接访问网站的后果,这与针对具体侵权信息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的效果完全不同。在阿里巴巴公司(北京)无法判断涉案三网站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前提下,直接停止解析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不符合合理、谨慎的原则。
综上,法院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北京)在本案投诉场景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同时,法院还指出,阿里巴巴公司(北京)未停止解析,将侵权通知转通知给被投诉人的行为虽可以满足必要措施的要求,但出于配合权利人维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殊身份的考虑,仍应对其转通知后的相应举措予以改进,从而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保障双方信息传递的顺畅,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机会或渠道。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梁璇玉表示,本案不仅为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定分止争,也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域名解析商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确立了规则,为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