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费抵扣物业费到底靠不靠谱?
新房入住时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开发公司提出用物业费抵扣维修费,这事儿到底靠不靠谱?最近,家住河北区的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虽然他诉请无需被告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可以物业费抵扣,不过此项诉请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 案情
2007年,李先生购买了位于河北区的一套房屋,同年交房之后李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却发现房屋墙体开裂、墙皮大面积脱落,李先生与开发商就此事协商后议定,免除2008年、2009年两年的物业费。2010年,李先生开始装修房屋准备入住,又发现其他多处部位也发现了墙体开裂和墙皮脱落的情况,由于当时李先生已经找了施工队进行装修,便请施工队对几处开裂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20000元,实际支付了16000余元。可是当李先生拿着相关票据找到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对方均表示不认可这个赔偿金额,只能认定10000元的维修费用,而且对方表示只能以物业费的形式进行抵扣,不进行现金赔偿。
事情就这样拖着,李先生也一直没有缴纳过物业费。2014年,该小区更换物业公司。2018年年初,李先生接到法院传票,原来现物业公司就李先生拖欠的2011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6000余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时李先生才知道,虽然前物业公司没有向他催要过物业费,但也没有抵扣过维修费用。随后不久,经调解现物业公司撤销了诉讼。2018年年底,李先生就之前房屋的维修费用向开发公司和前物业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双方赔偿维修费用16000余元抵扣物业费后的差额9000余元。
● 庭审
在庭审中,开发公司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负责人辩称,从李先生交房起至今已经超过十年了,根本无法证明是否在保修期内出现过质量问题。同时,即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房屋交付是2007年,按照最长的质保期限5年计算,到2012年也已经超过了质保期。
前物业公司也表示双方仅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公司没有维修义务,因此所谓的赔偿义务更是与他们无关。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的焦点问题共有三个,其一诉争房屋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李先生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有当时施工队及当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且开发公司及前物业公司同意为李先生免除两年物业费并在2011年之后从未催缴过物业费,事实不符合常理,因此法庭对李先生所述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予以采信。其二,诉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费用的主体应该是谁,李先生是否在质保期内向二被告主张过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房屋维修的应该是出卖人,出卖人拒绝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房屋质量的维修费用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前物业公司与李先生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应承担维修费用。李先生主张的维修费用要求由物业费抵扣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先生提出的由物业公司用6000余元物业费抵扣维修费用一项,法院不予支持。其三,维修金额到底是多少。李先生虽有证人证言佐证,但并无实际票据佐证其维修费用为16000余元,但在当初协商时,开发公司认可维修费用为1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公司支付李先生房屋维修费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