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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新套路!高价收购网络域名,实则是场“双簧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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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又有新套路!高价收购网络域名,实则是场双簧骗局!

原标题:又有新套路!高价收购网络域名,实则是场双簧骗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上的商机也不断涌现

吸引越来越多人的投资目光

网络域名,就是俗称的网址

这是一种抢先注册和低买高卖的投资资源

由于是新兴的投资领域

又具备一定的科技名头

不少普通群众了解不多

仍以普通投资的模式进行操作

从而被有心人利用,最后得不偿失

站在潮流前沿,掌握科技赚钱

本以为是一本万利的商业机遇

最后却遭遇巨大财产损失

张伟(化名)是一名餐饮行业的生意人,平时很善于寻找商机,凭着一股子机灵劲,也有了一定的身家。2016年7月,张伟参加一个展销会时接触到网络域名资源投资,他认为很有投资潜力,怦然心动花了3万多元购买了一个叫某某教育培训关键词的网络域名资源,其后一直悉心维护。

2016年10月,张伟陆续接到深圳、上海等地多家科技公司报价10万至30万欲购买其手中网络域名资源,但张伟因生意忙,加之距离远,未能成行商谈。这也让他坚信手中的网络域名资源升值空间巨大。

2017年4月,一名自称是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女业务员联系张伟,称有人愿意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手中的某某教育培训的网络域名资源,问其是否愿意转让,张伟仍想待价而沽。随后该公司的经理黄亮(化名)多次与张伟联系,邀约到公司与买家面谈转让事宜。张伟心动后开始与黄亮洽谈。黄亮拿到张伟的网络域名资源假装核实后,打电话邀请买家一起面谈。一小时后,一名男子来到该公司。

黄亮

李总你好。这位是张伟,有网络域名资源的就是他。张总,李总可是做国际贸易的大老板,他主要市场在泰国等地,需要你手中的网络域名资源,他愿意花大价钱进行购买。你看…?

价格可以商谈嘛,只要合适,我就可以转让给李总。

张伟

李总

哈哈哈哈,这样,我也不亏你,我出90万元,买你手中的网络域名资源,你看怎么样?

那当然好。那一言为定。

张伟

李总

不过,你的这个网络域名资源需要完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通国际端口。你知道的,我的业务都在泰国这些地方。黄经理,要做成这笔业务,你们公司必须先搞定著作权和国际端口。

黄亮

著作权和国际端口需要大概6万元的费用,你看是你们谁出?

李总

张伟,这笔钱应该你出。

怎么可能我出钱呢?

张伟

李总

那这样,我们可以一人一半。

黄亮

还有,你们两方需要向我们公司交纳1万元作为转让诚意金。

这个…好,既然李总这么爽快,那就这样定了。

张伟

随后,三人签订了三方居间协议,协议内容约定:李总以90万元购买张伟的网络域名资源,并向某某科技公司支付3.3万元用于开通国际端口,张伟支付2.7万元给某某科技公司用于办理网络域名资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张伟和李总均向某某科技公司交纳1万元转让诚意金。

签完协议后,张伟通过pose机刷卡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7万元,该公司向其开具了一张收据。李总也当着张伟的面打电话让其财务向该公司转账。

张伟离开成都后,不时给黄亮打电话,催问其网络域名资源著作权及国际端口什么时候可以完成。最初,黄亮称仍在办理中。

黄经理,网络域名资源还没有完成吗?

张伟

黄亮

完成了。我正说给你打电话!但是你这个网络域名资源有安全问题,现在无法交易,需要做安全维护。

那你赶紧做啊!

张伟

黄亮

不是我不做,这需要花钱的,需要2万元。你和我们公司要签一份补充协议。交钱后我们安排安全修护。

张伟无奈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向某科技公司又支付2万元。当张伟与李总联系交易时,李总又以正在离婚,财产冻结为由拖延交易。一个月后张伟再联系黄亮、李总时,发现已经无法联系,某科技公司人去楼空,张伟方知情况不妙,于是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已经潜逃的黄亮、李总及成都某科技公司的相关人员抓获。原来黄亮与李总均是这家公司的成员,该公司虚构网络域名资源购买者,以高价引诱,以办理网络域名资源著作权、开通国际端口、进行安全修护等为借口,在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最终,黄亮、李总等人均以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期

检察官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书记员黄振

检察官

说法

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是要承担刑罚的。本案中,黄亮与李总等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即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为了非法利益,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形式的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在本案中,还涉及网络域名资源这一新兴的事物,因相关的规范制度还不尽完善,很多人对这些科技化、信息化的东西也不甚了解,盲目投资,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最后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的黄亮、李总等人就是看准了被害人对网络资源的不了解,盲目追求高回报的心理,想钻法律空子,最后却钻进了法律的笼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

诈骗

VS.

普通经济纠纷

合同诈骗与普通经济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当然,客观有无骗取财物的行为很好认定,但要如何认定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发发现端倪:

01

看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虽然不能够说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就一定是诈骗,但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一定程序上也能够证实其主观想法。在本案中,这个李总本来就是这个科技公司的员工,他根本就不想也没有钱来买被害人的网络域名资源,所以他肯定是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

02

看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诈骗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都会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本案中就是虚构一个假李总,直接伪造一个买方,肯定是严重的欺骗行为。

03

看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即有没有努力的创造条件达到履行合同的要求。本案中黄亮等人在张伟的催促下一再敷衍,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

04

看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就是说在违约后,不管你是以什么理由辩驳以减轻责任,最后在明知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还是会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般不属于诈骗。但在本案中黄亮等人在事发一个月后直接潜逃无法联系,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想法,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就是骗钱了事。

05

看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就是主观上造成的,从而也能说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合同未履行是黄亮、李总等人从一开始就没想过会履行合同,这就证明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

如何避免合同诈骗?

首先,要核实对方人员的信息,考察信息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更要加倍小心,可以通过查看对方身份证、户照、驾驶证等先核实人员准确信息,还可以查询工商登记、网络查询、委托查询等方式,多方了解对方企业信息,查看与其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

其次,要事先了解买卖商品的法律规定和转让流程。对于新事物要多咨询、多学习,切忌盲目,拿今天的案子来说,可以通过向政府职能部门、专业机构、律师等咨询,做到商品转让是否需要行政许可,是否需要什么证书执照,需要哪些程序,法律如何规定等心中有数,直接杜绝被忽悠。

再后,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各种隐蔽的诈骗办法,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较之正常交易异常之处,一般涉及合同诈骗的当事人都是在生意场上有一定经验的,只要稍加注意,必然能尽早发现端倪。

最后,提醒大家,有付出方有回报,不要被眼前巨大利益蒙住双眼,上当受骗。如果被骗,一定要尽快报案,因为报案越及时挽回损失的可能性越大,也能避免更多的人遭受损失。

总编傅泽涛主编: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