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拒绝出售域名遭“法律威胁”,起诉要求撤销终端注册商标
原标题:持有人拒绝出售域名遭法律威胁,起诉要求撤销终端注册商标
Case 2:22-cv-08263
争议相关域名:<bansk.com>
原告SiteTools, Inc.于2013年8月22日(左右)注册了该域名,原告称注册该域名是因为bansk是banks(银行)的常见变体,在注册该域名后,原告一直用它为银行和金融服务做广告。
投诉人(原告):互联网网站开发商SiteTools, Inc.
原告SiteTools, Inc.成立于2006年11月,其业务包括收购具有商业潜力的域名,并用于客户服务。
被投诉人(被告):私募股权集团Bansk Group,LLC
被告Bansk GroupLLC成立于2019年3月,并于2019年4月底获得"BANSK"金融服务类美国注册商标,其官方域名
案件概要
①被告主动询盘,提出1万美元收购要约被拒
本案被告Bansk Group,LLC代理人(也是本案被告的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主动向原告SiteTools, Inc.发出有关<bansk.com>的询盘,并提出以1万美元收购该域名,被原告拒绝。
②被告提出10万美元收购要约,并以法律威胁原告答应出售域名
一段时间后,被告代理人再次联系原告,表示能够以10万美元的金额收购<bansk.com>,并声明如果原告仍拒绝出售该域名,被告将采取法律行动要求转移域名,并向原告索要赔偿。
③原告拒绝接受要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并未接受这份10万美元的收购要约,并在收到被告代理人法律威胁的邮件后,先发制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法院做出域名不侵权和非抢注域名的宣告性裁决、撤销被告的"BANSK"商标、要求被告赔偿最高20万美元等请求。
&时间梳理
· 2013年8月,原告SiteTools, Inc.获得本案域名<bansk.com>的所有权
· 2016年3月,原告将<bansk.com>指向金融信贷服务平台refinancemortgage.com。
· 2019年3月,被告Bansk Group,LLC的公司正式成立。
· 2019年4月,被告获得美国注册商标"BANSK"金融服务注册商标(RN6148600)。
也就是说,被告最早使用BANSK服务标志的时间(也就是公司成立的时间),至少要比原告获得
· 2022年1月10日,被告代理人在未表明被告身份的前提下,以第三方的身份向原告发出<bansk.com>的询盘邮件。
并得到原告域名
· 2022年1月11日,被告代理人提出希望以$10,000美元的价格收购<bansk.com>,但这个报价遭到原告拒绝,并且原告并未给出该域名的具体售价。
· 2022年11月2日,被告代理人再次向原告发送邮件,并提出以$100,000美元的价格收购<bansk.com>的要约,被告的律师在该封邮件中声明,如果原告拒绝此次10万美元的要约,被告将采取法律行动:
My client is preparing a complaint under the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ACPA)》 and related laws regarding your company’s ownership and use of the bansk.com domain.(译:我的客户正准备根据《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和相关法律对贵公司拥有和使用的域名
· 2022年11月10日,被告代理人再次威胁原告,表示要采取法律行动剥夺原告的域名,并要求原告根据在 ACPA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
... ...ACPA claims are based on trademark rights...(中间省略)...which allows my client to seek not only transfer of the domain but also actual damages and attorney’s fees.(译:如你所知,ACPA的索赔是以商标为依据的,所以我的神秘客户是BANSK金融服务注册商标(RN6148600)的商标权人。我方索赔的进一步依据是:你的客户一直在使用bansk.com转发到其提供抵押贷款服务的竞争金融服务网站,构成恶意使用该域名。... ...如果提起诉讼……我的客户不仅可以要求转让域名,还可以要求实际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 2022年11月12日,原告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做出非域名抢注及不侵权行为的宣告性判决、撤销被告BANSK注册商标(或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被告网站域名
个人看法
虽然当地法院目前尚未做出裁决,但仅从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原告注册
原告注册
简单来说,原告注册和使用
被告代理人以《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威胁原告,要求原告以10万美元的金额转让域名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或许这也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导火索)。
其次,原告请求法院撤销或转让被告的BANSK金融服务商标也并非没有直接原因,从时间上来看,原告使用BANSK相关标识用于金融服务(2016年将
不过原告并非将
拓展
说到底,此次有关
如果是终端以相关法律威胁个人持有人,个人持有人(可能)大多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仓促地答应要约。
当然,如果个人持有人遇到了终端恶意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住自己的域名。
出售具有价值的域名并不是一件恶意的商业行为,但若域名未被建站使用,域名持有人需要证明自己注册域名的行为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政策第 4(c) 段提供了非排他性示例,在这些示例中,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任何一项来确定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1)域名持有人在域名存在争议之前,已善意地使用或准备使用域名(比如准备用域名搭建自己的个人博客,或与投诉人完全不相关的网站);或者
2)域名持有人使用域名已广为人知,即使它没有获得商标或服务商标权;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