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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解析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1987web2023-09-05短视频114

案情简介

一名叫作黑脸V的创作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传了一段长约13秒的短视频我想对你说。很快,这段短视频出现在了伙拍小视频上。抖音短视频的运营公司认为伙拍小视频侵犯了抖音短视频的著作权,遂将伙拍小视频的运营公司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伙拍小视频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焦点

1.短视频我想对你说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2.如果短视频我想对你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著作权,那么谁是著作权人,抖音短视频的运营公司是否有权利提起诉讼。

问题研究

1.短视频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如果是的话,谁是著作权人。

短视频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依次考虑三点:1. 是否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2. 是否具有独创性;3. 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围。

1. 短视频是否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那么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外的作品,不是由我国《著作权法》提供保护的。

例如,曾经有厨师提出:他做的菜不但好吃,而且好看,简直是艺术品,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厨师做的菜不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所以即便再好看,也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也有人提出:他发明的机器,不但可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且结构合理,充分体现了力学之美,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机器的力学之美并非由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是由《专利法》保护,并非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而短视频是通过人物表演、光影结合表现一定的思想感情,在文学、艺术领域内,有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

2. 是否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具有独创性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提出的要求。

在理解何为独创性的时候,可以从独和创两个方面来理解。

独就是作者亲自、独立完成,没有抄袭他人。创即有一定的创作性,能体现一定的美感。这个美感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之美。

独和创缺一不可。有的作品是作者独自完成的,但是毫无美感,则不具有独创性。有的作品有一定的美感,却是作者抄自他人,也不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有高低之分。纵观各国法律规定,每个国家对于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同。有的国家要求需要有一定高度的独创性才可以得到《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的保护。不过,我国法律没有对独创性高度做出要求,只要有独创性,就可以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知道你有没有见过没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呢?如果有的话,那么说明在判断短视频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时候,需要区分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和没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用可能措辞,是因为还没有分析下一部分),而没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则一定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 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在2020年11月11日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修改了《著作权法》第三条。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短视频,就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如:手机)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如: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在文章一开头提到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因为审判活动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法院需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判断这个短视频是否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作品)。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成了视听作品。从目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来看,视听作品的范围没有发生变化,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范围基本相同。

就这一部分,总结起来就是:短视频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作品,如果短视频有独创性的话,则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修法之前为类电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短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谁是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呢?

这个问题,也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之一。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那么著作权也是由制片者享有。需要说明一下的是:这里的制片者并非我们在电影、电视剧的开头或者结尾部分看到的制片人。制片者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组织拍摄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制片人是剧组中的一个职务,是需要完成工作并领取报酬的,与版权归属没有关系。一般情况下,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开头或者结尾部分列出的出品单位或者摄制单位为制片者。如果发生诉讼的话,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供影视投资合同,来确定谁是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人。

由此可见,制片者的概念在电影电视剧作品中还算清晰,但是在短视频作品中,谁是制片者呢?很多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人很少,也就一两个人,投资也不大,很难用传统电影、电视剧作品中的制片者的概念进行套用。

在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案件中,法院并没有拘泥于制片者这个概念。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创作者黑脸V是著作权人,抖音短视频平台得到了黑脸V的授权,就有权利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视听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另一类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以下简称为其他视听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跟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保持一致,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则发生了变化。

在确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需要依次判断:1.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确定权利归属;2.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那么谁是制作者呢?对照第一款,制作者相当于制片者,是组织拍摄短视频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一段时间内,这一点可能会发生争议,下一步的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会进一步明确制作者的外延和内涵。在此,本文建议在拍摄短视频之前做一个权利归属的约定,以防发生争议。

那么,短视频属于第一类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还是属于第二类的其他视听作品呢?可能很多人会认为短视频属于第二类的其他视听作品。

本文认为:大部分短视频属于第二类的其他视听作品,在判断权利归属的时候需要依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短视频属于第一类视听作品,即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

例如:短视频之短并没有长度的要求,多少分钟之内算短,多少分钟之外算长呢?曾经有过十几分钟的微电影,也很短,也可以算作短视频。这种短视频是否属于第一类的电影作品呢?

再如:电视剧作品的长度也没有规定,如果某单位制作几分钟一个的短视频,一共制作了几十个短视频来讲述一个故事。那么这些短视频放在一起,属于电视剧作品吗?

本文认为,以上举例中提到的短视频作品应当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应该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来确定谁是著作权人。除此之外的,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其他视听作品,应该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来确定著作权人。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案件因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后,根据创作者黑脸V的授权,确定抖音短视频平台的运营公司有权起诉。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之后,法院的审判规则会发生变化:法院首先需要判断涉案短视频有没有独创性,再判断涉案短视频是电影、电视剧作品还是其他视听作品;如果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需要判断谁是制片者;如果是其他视听作品,需要原告提供当事人(创作者)之间的协议,确定谁是著作权人;没有其他短视频作品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的,则判断谁是制作者;最后再判断原告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

综上,法律规定经常落后于社会发展,这也是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之时,并没有短视频这种艺术形式,立法者自然也想不到如何确定这种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在2020年修改《著作权法》之时,短视频行业已经如火如荼,同时问题也不断涌现,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经常不能很好的解决短视频出现的问题,所以这次修法特别规定了新的规则。笔者在此呼吁大家要学习好新的《著作权法》,运用新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 赵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