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新|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解决困境与路径
原创 张立新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张立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解决的多重困境
三、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产生的问题根源
四、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解决的路径调整
结语
二次创作短视频因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使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引发了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平台一方与长视频著作权人、长视频平台一方的激烈纠纷。解决双方纠纷的困境在于二次创作短视频本身尚未形成公认的类型划分标准、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不明晰、创作者和平台的责任难以追究。但双方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缺乏畅通的授权渠道以及对短视频收益的分配不均。解决双方纠纷,需要以符合行业习惯的方式合理划分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通过司法政策明确不同类型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授权规则,借助集体管理组织和短视频平台进行授权和收益分配,并探索知识共享模式等开放授权的新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和大众娱乐习惯的转变,各种各样的短视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形式,短视频的创作与传播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牵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的定义,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为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频,简称二创短视频。因为涉及到对在先作品的使用,二次创作短视频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和责任,如处置不当,将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利益纷争。与早先完整上传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和简单地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从一个平台搬运至另一个平台或从一个账号搬运至另一个账号不同,二次创作短视频因涉及了再次创作行为,其侵权判定就变得格外复杂,自然也就产生如何判定侵权、是否真正侵权,以及侵权的二次创作是否有价值、能否给予合理的制度安排等深层次的法律问题,经常使长视频著作权人、长视频平台一方与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平台一方陷入著作权纠纷。想要真正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我们必须直面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的现实困境,找到问题的本质,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根本思路和实施方式。
二、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解决的多重困境
二创创作短视频领域的问题几乎涵盖了著作权法的所有基础问题,覆盖了作品从产生到传播再到利用的全部过程,绝不是某个单一的因素或个别环节的疏漏导致的争议。因此,想要真正走出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困境,我们至少面临以下三方面的难题。
类型不定:尚未形成公认的类型划分标准
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概念本身就没有学理上的正式定义,只是大家约定俗成的对利用长视频素材进行再次加工或创作形成的一类短视频的统称,因此本身也有五花八门的叫法。比如,有学者将这类短视频称为重混视听作品,也有学者称定义这类行为为视频搬运,还有从业者称之为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或者二次剪辑短视频等。但无论如果称呼,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类型的短视频含义范围已经达成较为稳定的共识,没有继续引发争议。然而,比二次创作短视频概念本身更加混乱且尚未形成共识的是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的划分。比如,有学者根据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目的,将其分为介绍类、娱乐类、评论类;也有学者根据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内容,将其分为娱乐型、介绍评论型、戏仿型;还有学者根据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方式将其分为剧情类短视频和创意类短视频。在侵权检测中,12426版权监测中心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分为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和混剪类。但无论如何,学界和行业尚未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分类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而在同一分类标准下,不同类型的短视频之间的界限也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比如,我们经常在二次创作短视频中看到创作者既添加了自己的原创性内容,又使用了原作品的少量剧情的情况,盘点类短视频也往往涉及对多个视听作品的混剪,部分解说类短视频因为搞笑的文本和配音也同时兼具娱乐属性……确实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归类。
二次创作短视频分类的复杂性是由于其丰富的创作方式导致的,在短视频质量越来越高,创作者水平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我们会越来越少的看到创作者使用单一的手段或单一的目的进行创作。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我们似乎很难找到完美的分类标准,也很难划定各类短视频之间的界线。但是,从二次创作短视频纠纷解决或侵权治理的角度而言,我们却需要达成基本的分类共识,以便于实践中的解释和操作。比如,对于切条类短视频,我们虽未见到任何官方部门对此作出精准界定,但随着该词语使用次数的增多,也基本能够确定其是从长视频中直接截取几十秒或几分钟片段形成的一类二次创作短视频。众多影视单位和行业协会在发布联合声明时就使用了切条一词,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总结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侵权形式时也使用切条一词指代此类截取长视频片段的行为。可见,对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需要建立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尽管我们无法精准界定不同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之间的边界,但仍然可以通过理论研究的总结和实务经验的积累,对其进行基本的类型划分,而且有达成共识的可能。
侵权不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不明晰
短视频一方与长视频一方一个集中的冲突点在于,利用长视频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都构成著作权侵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长视频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还需要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即,如果二次创作短视频对长视频素材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可以豁免侵权。我国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4条以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认定的根本标准,列举了十二种具体情形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
表面来看,在我国的著作权体系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十分明确的,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合理使用的认定往往不是这么简单。首先,现有的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不足以作为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判断依据。实践中,短视频创作者常常援引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条款作为其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但是,适用该条款是否以创作作品为前提?如何界定适当引用?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和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其次,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也很难直接划定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范围。2020年的著作权法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开放了合理使用情形的认定范围,也为我们创设新的合理使用行为提供了可能。如果不援引上述适当引用条款分析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我们也可以尝试直接采取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但问题在于,新修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的兜底条款仍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认定新类型合理使用行为的限制。因此,如果直接采用三步检验法判断二次创作短视频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仅会陷入特定情况正常利用范围损害等一系列特定用语的解释困境,还会直接与该条款的限制相冲突,因为有关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并未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中,而继续等待法律修订来明确这一问题似乎也无益于纠纷的及早解决。
客观地说,在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中,哪些构成侵权,哪些构成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没有一刀切的判断标准的,根据短视频的创作目的、对长视频的使用情况、利益损害情况等因素进行既综合又具体的个案分析是最为理想的方式。但是,面对已经形成产业规模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行业和以千万计的涉嫌侵权短视频数量,我们很难以个案审理的方式明确其究竟能否构成合理使用,而应当采取统一的裁判规则,尽可能地明确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以起到对长视频著作权人、短视频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指引作用,提高纠纷化解的效率。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法院在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认定问题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理路径,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然缺乏共识,以致发生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或者单纯地采取严格认定合理使用的策略进行判决,达不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责任不清:难以苛责的创作者和平台责任
二次创作短视频产生于网络用户的主动创作,传播和流行于各类自媒体平台,因此,其创作者多数为个人网络用户,或者虽以小团队形式存在,但仍以个人账号为运营主体的网络用户。这就导致了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实际侵权人可能不仅数量庞大、隐蔽性强、难以追踪,而且责任承担能力弱,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效率、效果和意义都十分有限。为此,长视频著作权人和长视频平台常常把侵权责任追究的对象锁定为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传播平台。客观上说,短视频平台为二次创作短视频提供了网络存储空间,搭建了传播平台,享受了网络用户的流量收益和大量的广告收益,确实可能作为间接侵权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二次创作短视频本身侵害长视频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而一旦二次创作短视频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侵权事实并未像红旗一样招展在短视频平台眼前,或者短视频平台在接到长视频著一方的通知后就立即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短视频平台就很难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由上文可知,类型不定和侵权不明正是导致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难以裁断的重要原因。在体现了创作者创性表达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中,往往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事实足以引起短视频平台的注意,难以适用红旗标准认定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而大量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看似有效维护了长视频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实际上却可能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因为长视频一方和短视频平台并不具备判断二次创作短视频构成侵权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权利和能力。据此,无论是对二次创作者还是短视频平台来说,过分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者要求其单方面承担审查义务,都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
三、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产生的问题根源
表面上看,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解决的困境在于其本身的界定或法律的规范有较大的可解释空间,但问题的根源却并不在此,而在于外部交易环境和利益调节机制的建设没有跟上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的步伐,这在根本上导致了长视频一方和短视频一方的矛盾。
许可不畅:缺乏畅通授权渠道和交易环境
虽然著作权的直接侵权的认定并不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何或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但实际上,确实有一部分短视频创作者实施侵权行为是在求授权而不得或者不知道要不要取得授权情况下的选择。
对于前一种情况来说,如果短视频创作者知晓自己的二次创作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想要获得长视频著作权人的授权,有没有这个渠道或可能呢?实际上很难。目前,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中国电影作品权利人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经授权集中行使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收费等权利。从其网站的公开信息来看,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对于影吧用户如何获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能够获得哪些权利和如何支付费用有一些既存机制,但对于其他用户的范围是否包含个人主体以及如何取得授权许可的问题却没有完善的业务内容和费用标准。此外,对于电影之外的电视剧、综艺节目、动漫、体育赛事和游戏等其他类型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素材,我国也没有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寄希望个人用户与影视综等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达成授权许可交易,几乎是不现实的。
对于后一种情况,也有典型的例证。知名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博主老邪就表示:他制作的影视吐槽短视频收到过不少剧方主张版权的通知,但没有收到过‘以视频对原作品造成诋毁为由要求下架视频’的通知。版权通常要看制片方是否主张,一些作品本身质量过硬的制片方对版权相对宽容,不太会主张版权归属,而且二次剪辑即便是吐槽也会给作品传播带来一定帮助。比如《觉醒年代》这部剧,在网络上传播度高、口碑很好,其本身质量过硬是首要原因,很多人二次剪辑也对传播量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他最担心个别平台在节目宣发时因需要流量而鼓励UP主创作,待节目播出结束又反手举报UP主侵权。由此可见,很多长视频著作权人对二次创作短视频可能是既恨又爱的,而短视频创作者也并非没有版权意识。但是,版权对于短视频传播的限制制和短视频传播对于原作品的贡献形成了一对共存的矛盾,长视频一方和短视频一方也许都很迷茫,不知道该不该禁止或停止二次创作行为,不知道何为合理使用、何为侵权。
利益不均:各方未能合理分配短视频收益
当前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市场完全可以用火爆形容,其产生的经济利益可能远远超过很多人的想象,而这也是短视频创作者持续铤而走险,长视频著作权人坚决不依不饶的根本原因。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88亿,且短视频对用户时长的挤占进一步加剧,长、短视频平台对用户的争夺日趋激烈;根据2021年3月的统计,短视频应用的人均单日使用时长为125分钟,较长视频高出27分钟,且差距呈增长趋势,53.5%的短视频用户每天都会看短视频节目,这一比例较长视频(36.3%)高出17.2个百分点。
同时,12426版权检测中心发布的《白皮书》指出,仅在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删除受权利人委托成功通知删除了1478.60万条侵权二次创作短视频和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指他人原创短视频被盗版的情况),涉及点击量5.01万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1亿元。粗略计算可知,12426版权检测中心在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删除的侵权二次创作短视频所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39亿元。
很明显,这些二次创作短视频产生的收益主要被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平台,以及传播链条上其他相关主体瓜分了,作为二次创作短视频基础素材或灵感来源的长视频著作权人和长视频平台不仅没有获得许可使用费,甚至还被侵害了合法权益,这自然导致了双方的矛盾与对立。不仅如此,由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传播本身就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普普通通的短视频可能会因为各种无法预料的情况成为爆款,在短时间内获得极大的关注度和极高的播放量,制作精良的短视频也有可能掀不起任何浪花,无法获得预计的流量。这也导致了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授权费用很难形成确定的标准,即便短视频创作者和长视频著作权人商谈授权问题,双方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四、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解决的路径调整
短视频一方与长视频一方没有建立起直接的连接通道,没有发展出稳定的定价标准,互相缺乏基本的交易信任,导致了双方在客观上就很难进行正常的授权使用。然而,从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和许可使用制度的目的来看,双方完全可以不以对立的形态出现,只要通过对著作权既有规则的调整与运用,就能够形成互利共生的合作与促进关系。
实施前提:以符合行业习惯的方式合理划分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
虽然在理论上很难找到完美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分类标准或者严格划清不同类型短视频之间的界限,但鉴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确有类型化的必要,也有很多研究与实践的尝试,因此,我们仍然可以沿着这条思路进行探究。
本文认为,理想的分类应该符合二次创作短视频行业已经形成的分类习惯。这一方面是因为,采用符合行业习惯的分类标准有利于降低各类参与主体的接受难度,推广和沿用的难度及成本也更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经过行业实践检验的短视频分类在进行二次创作、侵权认定、识别删除时会比其他学理上的分类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文建议采用12426版权监测中心的分类方式,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分为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混剪类等六类。其中,预告片类短视频是指影视的预告片、片花、花絮等官方发布的宣传物料;影评类视频是指对影视综等作品相关人物、剧情等进行分析和评论的短视频,其目的在于分析和评价影视中的审美价值、社会意义等方面,达到解读、分析影片的目的;盘点类短视频通常由两个以上影视片段组成,包括影视作品单人、场景、榜单等盘点类的短视频,通常有文案、配音,围绕特定的主题;片段类视频是直接将影视综等作品进行剪辑切断,并配上标题进行传播的一类短视频,通常为高光镜头或片段;解说类短视频包括对影视综等作品某个片段或整片的解说(含速看,常为X分钟说电影),可能会针对影视类作品故事背景、剧情等进行解读、叙述和评论,也可能也会引用作品的多个镜头或片段,进行剪辑、解说、字幕、特效、配乐等二次创作;混剪类短视频由单部或多部影视综作品画面素材剪辑、拼接而成,有一定的主题和思想,常为特定人物及场景的镜头混剪等。目前来看,在已有的分类标准中,12426版权监测中心的分类标准既结合了剪辑方式,又结合了表现内容,基本上能够涵盖短视频平台常见的二次创作类型,且在侵权监测和删除维权工作中得到了充分运用,应当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
当然,12426版权监测中心的这一分类也并非毫无问题,也可能存在类型重合的现象,比如,盘点类短视频和混剪类短视频,在围绕一个演员在不同影视剧中的特定相同场景(比如骑马、转头等)进行剪辑时,应该如何归类?再比如,评论类短视频和解说类短视频的界限在哪里?等等,因此也需要继续总结和明确。
根本路径:通过司法政策明确不同类型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创作、使用与传播成本不断降低,而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却不减反增。这充分说明,既存的著作权人许可、版税或使用费等保障机制现在已经在很多场合捉襟见肘而新的救济方式还有待创立。面对已经形成产业规模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行业,以及以千万计的涉嫌侵权短视频数量,我们很难以个案审理的方式明确其究竟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换言之,先授权,后使用的授权规则既不经济又不现实,既不符合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又妨碍了长视频的充分利用和价值实现。在此情况下,根本性的解决方案是改变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授权规则,明确不需授权,不需付费的合理使用情形,探究不需授权,付费即用的开放授权规则。
实际上,在将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化的基础上,侵权风险是可以预估和推断的。比如,12426版权监测中心的《白皮书》就显示,预告片类短视频和影评类短视频的版权风险程度为低,盘点类短视频的版权风险程度为中,片段类、解说类和混剪类短视频的版权风险程度为高。当然,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的风险评级可能只是对实务经验的积累,并没有在《白皮书》中进行详细论证,但这为我们推进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的改进提供了思路。
首先,如果法院能够通过对大量案例的总结,发现能够通过三步检验法检验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便可以不拘泥于法定情形,在必要时通过司法政策的精神或者典型案例的指引对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作出扩张,即明确哪一类的二次创作不需授权,不需付费。如此,便可以在短视频一方和长视频一方之间形成共识,减少非必要的纠纷和侵权监测中的误杀,在不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也保障二次创作者的利益。
其次,对于解说类短视频等对长视频利弊共存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来说,也应该基于其创作和传播的特殊性,适当放弃先授权,后使用的授权规则,探究不需授权,付费即用的开放授权规则,这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另一种侵权例外情形——法定许可。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短视频创作者拥有了创作的自由,而长视频著作权人也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只要短视频创作者对作品的利用行为不侵犯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其他著作权,短视频和长视频就能够发挥给的比较优势,达到互利共赢。
当然,对于直接截取原作品精彩片段进行传播的片段类短视频等极有可能损害长视频著作权人利益,而又未表现出转换性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来说,仍然需要遵从先授权,后使用的财产规则,以防止这种几乎没有新产出的侵权行为的泛滥。对于难以归类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或者无法简单定义侵权与否的作品使用方式,也应在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检测过程中留有申诉或再审查机制,以防止不可避免的误杀,这是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施路径:借助集体管理组织和短视频平台进行授权和收益分配
在合理划分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并通过授权规则的改变调整短视频创作者和长视频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在双方之间搭建之间的连接通道,以使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都能够通过其既定的授权规则高效创作。这一过程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和短视频平台的配合。
从著作权的发展过程和我国已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长期实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在作品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起到重要的媒介作用,能够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治理短视频侵权并协调其授权以实现多方共赢,已经成为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但目前来看,在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我国显然没有能够担负起这一职责的社会团体存在。与此同时,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实现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一对一付费的桥梁,这种方式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是否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为此,有学者提出了新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模型,并尝试运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实现广告收益的合理分配和许可费用的补偿支付,综合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本文认为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前,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失的情况下,短视频平台常常会因为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需求,利用其资本优势,为短视频创作者向长视频平台集中获取授权。比如,短视频平台抖音就与长视频平台爱奇艺达成合作,约定爱奇艺将向抖音集团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包括迷雾剧场在内的诸多优质剧目,以供抖音集团旗下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等平台用户进行二次短视频创作,双方还对解说、混剪等二次创作短视频形态做了具体约定。在尚未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权利人与使用人能够直接参与的著作权交易平台的情况下,抖音与爱奇艺的合作形式也是一种能够促使各方共赢的尝试,在未来也可以成为一种落实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和收益分配的实施路径。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种路径,如果形成依赖,则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比如会愈发加剧视频平台的垄断、限制了二次创作的作品范围,甚至可能会禁锢选择与表达的自由,等等。因此,其不应作为唯一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的实施路径存在。
补充路径:探索知识共享协议等开放授权新方式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通过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一定的排他权利来保障其从中获得经济回报,进而激励其创作,但反过来,作品的创作往往离不开前人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法又需要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允许和鼓励他人自由地使用作用中的思想、事实,甚至是作品的独创性内容,从而实现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当著作权法自身的规定不足以维持这种平衡时,必然造成私人利益的拥护者与公共政策的支持者之间的对立与矛盾。在现有法律规定不能够为这一对立与矛盾提供切实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民间也发展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即知识共享模式。在知识共享模式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知识共享组织发布许可协议,在全部放弃或者保留一部分著作权(如署名权)的情况下,将其他著作权授予公共领域的使用者。这样,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他人可以何种方式利用自己的作品,短视频创作者也可以在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获得免费的二次创作素材,实现作品传播、二次创作和公共利益的三方共赢。
虽然知识共享模式的应用主要取决于著作权人的自身意愿,对于一些制作成本高昂的影视剧来说,著作权人可能并不愿意放弃部分著作权财权利,允许他人的二次创作和使用。但在客观上,并不是所有的短视频类型都侵犯了长视频的著作权,也不是所有的短视频传播都侵害了长视频的利益。对于一些宣传预算有限而创作质量有保障的长视频来说,二次创作短视频往往能够起到引流的作用,提高长视频的知名度,激发观众进一步欣赏长视频的兴趣。因此,必然有一部长视频著作权人愿意对二次创作短视频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共享模式完全可以作为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实施的补充路径存在,让希望借助二次创作短视频宣传作品或者对二次创作持开放态度的长视频著作权人自愿地为短视频创作者提供创作素材,这既无碍于著作权法的既有规定,又尊重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我国也应引入并推广知识共享模式,充分发挥长视频的价值,促进短视频的创作。
结语
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纠纷迟迟得不到根本解决已经成为当下短视频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造成了各种难以遏制的侵权乱象,还加剧了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平台和长视频著作权人、长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最终损害了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从法律上看,造成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解决难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分类不定、侵权不明和责任不清等规范问题,但从实质上看,问题的根源在于许可渠道的不畅和利益分配的不均。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应该正视已经发展壮大的短视频产业和用户需求,尽可能地划分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明确侵权与不侵权的二次创作方式,构建不同类型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并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短视频平台和知识共享协议等主体或方式加以落实。
原标题:《张立新|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解决困境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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