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的8个音乐版权问题,90%的人都不知道!
从零开始写Rap
说唱作品/活动/干货/制作人推广
短视频已经成为重要的流量入口,抖音、快手凭借短视频早已在互联网领域杀出一片天地。腾讯2019年重启了微视产品,微信也推出视频号产品,随着5G等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短视频市场规模现在越来越庞大。
根据QuestMobile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6月,我国短视频行业总体MAU(月活跃人数) 已达到8.21亿。这意味着,每10个用户中,就有超过7个人在使用短视频产品。
几乎每个短视频中,都有音乐的存在,音乐在短视频中非常重要,短视频的音乐版权问题,也日渐成为每一个短视频创作者要考虑的问题。
先说一个判断原则:
个人用途:未公开传播,未造成影响,不会侵权;
商业目的:只要公开传播,肯定侵权。
但是,随着粉丝的增多,当个人身份变成网红或者流量主时,身份的变化,也带来侵权风险的增高。
那么,短视频的创作者,在尚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时,如何使用音乐才能避免侵权呢?本文从常见的几个问题入手,帮你梳理。
01
使用平台提供的配乐,会侵权吗?
个人使用安全系数:
商业使用安全系数: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都会给用户提供配乐音乐库,供用户选择配乐并与自己的短视频合成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
抖音与日本唱片公司Avex(爱贝克斯)合作、腾讯音乐合作、上线看见音乐计划、收购英国音乐人工智能公司Jukedeck;快手与腾讯音娱合作都是为了解决音乐版权问题。
抖音配乐
快手配乐
(1)如果是个人上传视频(UGC),上传的视频内容不涉及商业目的及盈利,而且使用的是抖音/快手等配乐库里的背景音乐,如果发生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由平台进行兜底,个人不用担心侵权风险。抖音、快手等平台也都在积极与音乐版权方进行合作,努力解决音乐版权问题。
(2)如果是专业机构上传视频(PGC),一般都会涉及商业目的,造成的影响也会比较大。由于短视频平台方并不会提供任何合同或承诺给PGC,所以即使使用的是平台提供的音乐库里的音乐,仍然会有版权风险。
比如,在2018年9月份,抖音等短视频软件因版权问题曾被国家版权局约谈,最终,抖音下架了具有版权争议的视频5284部,禁封账户11203个。
02
付费下载的音乐,能用在短视频吗?
个人使用安全系数:
商业使用安全系数:
付费下载的音乐,一般是在QQ音乐、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等音乐APP平台下载的,这种下载的音频,并未取得音乐的版权和所有权,只能用于个人欣赏或收藏。该音乐的著作权仍归版权方所有,用在短视频里,必然是侵权的。
03
从版权网站购买的音乐,安全吗?
个人使用安全系数:
商业使用安全系数:
主动购买版权音乐,说明你已经有比较好的版权意识了,侵权的风险会小很多!
但是,还需要注意:你从音乐版权网站购买的音乐,实际是租赁的有限时间+有限范围的使用权,你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里使用,超出范围使用肯定是有风险的。
比如购买较为便宜的歌曲使用权,是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的。
再比如,有些音乐版权网站(下图红框),限定只能用在一个项目里,而且还有受众人数、下载量的限制,超出范围后,需要取得新的许可。
总之,从音乐版权网站购买的音乐,在使用时,一定看清授权范围。
04
翻唱他人已发表的歌曲,安全吗?
个人使用安全系数:
商业使用安全系数:
百度百科:翻唱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词,编曲。
1)如果个人翻唱,只为自娱自乐,或者免费表演(不涉及商业利益),也没有上传到网络上公开播放并造成较大影响,不用担心侵权问题的;
2)如果个人翻唱,上传到网络上并公开传播,粉丝量不多,也未涉及任何商业行为(包括卖货、广告等),虽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造成损失,也不用太担心侵权的问题。但是,如果粉丝量达到一定量级,那被维权的风险就会高很多。
3)如果个人翻唱是属于公司行为(比如公司/公会安排个人进行翻唱并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因为公司行为都涉及商业目的,即使造成的影响不大,也会面临侵权责任,风险很高。
翻唱如果涉及重新填词、改编,除了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之外,还需要获得对原作品的改编权。
05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条款,适用吗?
个人使用安全系数:
商业使用安全系数:
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下,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支付报酬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22条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分别明确规定了12种及8种合理使用范围(详见文末附录)。但是,这些法定许可的生效,对使用者及使用场景有着明确的范围和限制。
与短视频有关的,容易引起误解的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一))
说明:这里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个人使用目的。如果是商业目的,或者将作品向公众传播,就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2)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22条(九))
说明:这里的免费表演,指的著作权里的表演权的合理使用,一般用于学校或单位自己组织的内部文艺演出活动等场景。
著作权法的表演权,指的是现场表演的行为,不管是在演出场馆的现场演唱(现场表演权),还是在商场里的背景音乐播放(机械表演权),都是在现场发生的。
而短视频里的演唱行为,虽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最终的作品要上传到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这种行为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范围,不符合免费表演的限定。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六条(一))
说明:该种情形有着严格的限制,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比如:
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音乐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表达某一观点,(并不是欣赏他人的音乐);
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
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只有符合上面的条件,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才不会侵权。
综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条款,对短视频而言,个人用途还好,商业目的基本上不能用。
06
只使用很短的音乐片段,会侵权吗?
个人使用安全系数:
商业使用安全系数:
根据以往的法院判例,只要有证据证明你未经许可使用了著作权人作品的,哪怕只有几秒钟,都会视为侵权。
举个电视广告的配乐例子你就明白了:电视广告的配乐一般是5秒钟、10秒钟,这几秒钟的音乐使用,一定要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电视投放,不然就会收到版权方的维权律师函。
著作权是专用权,如果不是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使用音乐,只要没取得授权许可,不管多短,都是侵权行为。
07
短视频音乐侵权的处罚重吗?
个人使用安全系数:
商业使用安全系数:
著作权侵权的处罚,有两类,一类是民事责任,另一类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赔偿金额:一般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举几个例子:
1、papi酱旗下@Bigger研究所在某条广告短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了Lullatone于2011年发布的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转发近4万次,评论超5万次,点赞近3万次。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权利人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2、前斗鱼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未经授权的歌曲《恋人心》,
斗鱼直播平台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被判侵权,赔偿权利人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200元。
3、2019年腾讯就周杰伦音乐侵权诉网易案,法院判决网易云音乐因侵犯腾讯音乐178首周杰伦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赔偿每首歌4500元,加上相关费用,共计需赔偿85万元。
总之,被侵权的歌曲越知名,侵权损失越大,侵权的性质越严重,侵权赔偿就越高。
08
短视频音乐侵权会判刑吗?
个人使用安全系数:
商业使用安全系数:
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侵害著作权构成的犯罪仅有两条: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中没有规定兜底条款,则意味着超出上述两类行为之外的行为,即便构成著作权侵权,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根据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刑事立案标准,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追究。
注意:在《刑法》中的发行几乎等同于传播,即不论具体的手段如何,只要属于传播作品之行为,均属于发行,均可能纳入刑事犯罪范畴。
目前国内音乐著作权侵权方面判决案例,判刑的多是非法/盗版出版物的侵权行为,其他的大都是以罚代刑,比如之前发生的网站、电视台综艺节目等音乐著作权侵权,基本都是民事判决,还没有一起刑事判决。
送你几招
虽然有上述种种问题,但你也不用太担心,毕竟维权行为是需要著作权人或代理人主动发起的,如果你对音乐的使用尚未造成大的影响,维权一般不会找到你的头上。
但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头上,是很不踏实的,毕竟,出来混迟早要还。如果不想花钱买版权,也不想侵权,你可以考虑以下办法:
1、使用公版音乐,就是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
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年。
英美法系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70年。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看词曲的保护期,还要注意录音制品的出版日期,如果录音制品还未满50年,那你不能用这个录音版本。
当然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的。
2、使用免费版权的音乐
国外还有一些免费音乐版权网站,可以免费商用,但需要注意版权声明,或者注明音乐来源。
这类网站包括:
AudioNautix、Jamendo、musopen等。
可以参考之前的文章《如何购买音乐版权?》第三节国外免费资源。
3、尽量使用非知名、非热门、非流行的音乐
很多音乐人在成名之初,为了宣传自己的作品,在授权方式也也比较灵活,沟通的好,免费拿到短视频的宣传使用权也不是难事。原创音乐和一些冷门音乐里,也有很多好的作品。
即使联系不上版权人,又想提前在短视频里使用的话,需要注意给词曲作者署名,并且尝试主动联系版权人协商解决。万一被维权的话,由于音乐作品本身非热门,造成的损失也不会太大(参考前面的Papi酱旗下@Bigger研究所的短视频侵权案例)。
附录
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六条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短视频作为新生事物,对音乐的传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抖音俨然已成为爆款歌曲的集散地。短视与音乐版权,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去磨合、去协同,才能更好的共同发展。毕竟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并不是限制创作。
本文授权转载自:TRW音乐版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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