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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享有版权?如何判断?

1987web2023-07-06人工智能AI114
判断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享有版权,首先要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原创。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独立的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

判断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享有版权,首先要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原创。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独立的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独创性是作品的基本属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表现出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版权法不保护任何思想、程序、方法、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版权保护的是一种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比如《星球大战》的相同思想。不同人的表情是不一样的。版权法保护的是这个表达,不是我有想法。

因此,独创性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来判断,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创作,对原创性的要求也不同。

1.一部作品的原创性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创性的判断不仅要从外在表现形式上判断其是否原创,还要判断原创表达是来自创作者本人还是反映了作者的思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思想和事实独创性的表现,具体认定一件作品时需要把握几点:1 .它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抽象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完成,反映了创作者的思想、判断或个性化选择。3.无论是智力还是劳动的结果。

至于原创,我们可以通过拆词把它分为独立和创造来通俗地理解。

1.独立的独创性,即自主创造,是指劳动者的自主创造,劳动和智慧的成果来自劳动者自身。

(1)从零开始。劳动和智慧的果实是劳动者自己用心血和汗水从无到有创造出来的,体现了劳动者无差别的智慧结晶,果实是通过某种载体呈现出来的。

(2)差异。这种工作成果和智慧成果一定不同于其他工作成果和智慧成果。无论是基于原著的二次创作、改编还是编纂,都必须能够与别人的作品区分开来。尤其是作品的核心部分,一定要有足够的差异化,体现作者自己的思想,让普通人一眼就能分辨出来。一般来说,作品的最低标准应该体现作者的个性,否则,作品的成就只能是作者的个性2.原来的创造,即创造和创新,是需要劳动者付出无差别的汗水,需要汗水和心血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机械化的脑力劳动创造。

并不要求一定要符合大师的作品或世人认可的审美水平,但只有来源于劳动者自身的思考、时间和汗水,能够反映劳动者自身的思想、思想、价值观、见解或情感,或者能够承载一定的信息或具有一定的美感,才能称之为作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创的特点:

(1)智力投入。劳动成果的形成,必须有智力的投入。总的来说,在这个创作过程中有思考,有出汗,有冥想。如果输入是自动的或者是强制的、逻辑的,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比如复制粘贴,那么输入输出的内容就不是原创的。

(2)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版权的意义在于通过作品传达作者的思想、观点和意见,或者从作品中获得信息或感官享受,这就要求劳动成果必须达到一定的重量才能有一定的深度,才能传达信息和思想,而这个量是不能用文字来划分的,具有很强的写作技巧,比如一首只有16个字的唐诗,但是寓意深刻,也就是作品,比如小学生的作品,虽然文字不够优美。但是,如果是流水账文字,那也只是机械化的记录,没有为创作付出的智力汗水,即使千言万语也不可能是作品。

2.机器人生成的文章是原创的吗?

判断机器人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文章是否原创,判断文章是否原创分为两步:

第一步:我们要分析独立创作和现有作品在外在表现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者是否存在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在分析人工智能产品的原创性时,必须把人、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关系。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是设计师给的。目前很长一段时间内,人工智能都无法超越人类的思维,无法脱离独立的思维和行动。它只是人类用来达到目的的对象和工具,它被人类所控制和支配。因此,人工智能在创作中的介入本质上是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思想、观点和思想的体现和安排,人工智能的产物最终体现的是设计者或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如果三者相互分离,只是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极短的创造过程,计算机系统既定的运算规则、算法和模板输出的结果被视为一种创造,即人工智能被视为创造主体,与客观不一致,人工智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然而,人工智能的自动生成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必须依靠设计师的构思、想法、设计和安排。由各种数据维度的拆解、规则重构、模型构建、算法逻辑、样本风格等触发。而没有机器人背后的设计师,就不可能有人工智能。基于法律无法先于社会实现的事实,在分析类似问题时,必须将人、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产品放在一个全过程中考虑。在腾讯诉盈讯科技一案中,涉案的Dreamwriter是由腾讯项目组打造的,该项目组包括一个编辑团队、一个产品团队和一个技术开发团队。编辑团队收集并提供好的样本,深度参与文本模板升级和设置触发条件的迭代,并对内容进行审核。产品团队主要评估产品需求,设计产品解决方案,将编辑团队的需求转化为可实现的产品解决方案;技术团队负责系统开发和迭代维护的具体实施。这是对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分析和思考。

如何判断人工智能产品与人工智能的相关性?这个案例就是这样分析的。所涉及文章的创作过程主要经历了数据服务、触发撰写、智能验证、智能分发四个环节。首先,数据服务模块会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筛选,筛选出有价值或合格的信息,并结合历史统计数据等内容形成待检测数据库。然后在Dreamwriter的触发模块中设置规则引擎和触发条件,智能判断待检测数据库的内容是否满足文章生成的要求。当满足规则引擎设置的各种触发条件时,文章将被写入编写引擎模块。涉及的文章生成后,会自动进入验证模块进行验证和校对。经核实后,将智能分发给腾讯等相关平台发布。通过拆解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产品的步骤,我们可以直观地感知到所涉及的文章的生成与人工智能直接相关。最后,将人、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数据类型的输入、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置、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预期设置、智能验证算法模型的训练都是由设计团队的相关人员来选择和安排的。没有这个设计团队,就不可能实现所涉及的人工智能技术。

因此,在综合分析涉案物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生成过程的基础上,从设计团队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来看,物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来源,以及工具生成的创作过程在技术上符合著作权法对物品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第二步:要分析所涉及的文章是否反映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思想、判断、表达技巧等因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在具体认定人工智能的设计或者用户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行为时,我们会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智力活动,以及这种行为与产品的具体表现是否有直接联系。具体来说,如果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或使用者对数据标准、数据模型、样本风格、算法逻辑等选择的安排和选择与人工智能产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可以得出人工智能产品体现了设计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腾讯诉盈讯科技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涉案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是原告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所涉及的文章由Dreamwriter根据算法模型和数据分析自动生成。腾讯主张,涉案文章由腾讯根据原告腾讯独特的表达意愿,在利用Dreamwriter软件收集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文本结构和不同类别股东读者需求的基础上,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当天上午的实时数据快速完成并发布。主要思想是机器人Dreamwriter在生成文章上不是机械化的,而是由整个项目团队通过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进行设计,Dreamwriter会触发各种数据因素,使用不同的数据模型、样本样式等。根据设计师或用户的不同需求,最终呈现出用户需要的文章,这才是原创。

综上所述,在认定传统文艺创作所产生的作品的独创性时,我们一般只需要分析表现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但这种前提是这类案件中作品的表现形式来源于人类,但当作品的表现形式来源于人工智能时,就必须从其生成过程中分析人与其产品之间的关系。

3.谁是机器人生成文章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是一致的。法律不能先于现实实现。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只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另一种是虚构的主体,如公司、企业或非企业法人。虚拟主体必须依法设立。但机器人既不是人,也不是想象的主体,不具备法律主体的属性。另一方面,目前很长一段时间内,人工智能的智能都是由设计者赋予的,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设计者思想和意志的体现,因此暂时不可能拥有超越人类控制的独立思考能力。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人工智能只是人类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只能作为人类的对象和工具来对待。人工智能没有智慧、智力和思想,由人类支配和控制。因此,无论人工智能有多强大,它都不能作为人成为法律主体。只有创建它的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才能成为法律主体。因此,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是设计或使用该机器的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设计者或使用者必须努力工作,为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自动生成过程做出贡献,才能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只是购买Dreamwriter的系统来生成文字,购买者不可能是文章的版权所有者。在腾讯诉盈讯科技一案中,法院也认可上述观点,认为涉案文章是原告腾讯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的整体智慧创作的作品,从整体上反映了腾讯对发表股票评论摘要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腾讯创作的法人作品。

人工智能产品只有在其生成过程中存在人为干预,且产品满足受保护作品满足的其他条件时,才能受到版权保护。

腾讯诉盈讯科技案是国内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有效案例。明确了人工智能产品独创性认定和判断的步骤,探索和尝试了如何看待人、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产品,以及人工智能用户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造性行为,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19年伦敦会议的相关决议曾提出,人工智能产品只有在其生成过程中存在人为干预,且产品满足受保护作品所满足的其他条件,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对于在生成过程中没有人为干预的人工智能产品,不能受到版权保护。什么情况下是人为干预的行为?决议中提到如果用于输入人工智能系统的数据筛选标准是由人类选择决定的,那么人工智能产品可以受到版权保护。该决议传达了一项原则,即法律不应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障碍。既要以维权方式激发人的创造力,同时又要合理分配因人工智能产品而产生的商业利益保护,确定维权边界,形成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