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法评丨“微信”域名案不是“新闻”(上)
微信域名案不是新闻
域名纠纷中应如何认定恶意
2016年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播报受理
一言激起千成浪,微信域名引争议、天价域名注册多年却被腾讯公司抢走了、腾讯微信域名仲裁成功让人大开眼界等新闻报道铺天盖地袭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ADNDRC Hong Kong Office或HKIAC),这个对于大众而言连缩写都显得拗口的名字也突然在朋友圈名声大噪。
微信域名案为何引热议?究其缘由,争议域名注册于2000年,腾讯在该争议域名注册十年后才推出微信,有报道称该域名2015年购买成交价格在3000万元左右,腾讯却在域名注册十五年后成功通过争议解决免费取回,这一壮举超出了我们对于先占先得的预期。本文从专业角度分析微信域名案并非法律界的新闻,其中对于恶意的认定值得学习推敲。
一
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由来已久
没有百度和谷歌的年代仿佛盘古开天似的久远,实际上1995年美国联邦网络委员会一致通过决议后互联网才开始用于商业和公众交流,谷歌网站1999年开始启用,百度在2000年时还只是一家不足十人的中关村公司。而与此同时,域名争议解决制度已经正式启动。
从全球范围来看,1999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开始提供域名争议解决服务,而微信域名案中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和香港秘书处也于2002年开始处理域名争议案件。各争议解决机构在处理.com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件中均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政策),该政策1999年10月开始实施,2015年7月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核心条款不变。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时间相差无几,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未经修订,现行有效。此外,与域名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世界范围内的争议解决机制还是我国国内司法实践,域名纠纷由来已久,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行业变化不同,域名争议解决制度核心条款十几年来始终如一并无较大变更。
二
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简介
互联网域名资源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负责统一管理。ICANN创建于1998年,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ICANN于1999年制定UDRP政策,并在全球范围内先后指定了五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适用该政策提供快速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各机构根据顶级域名的不同在受理案件范围上有区别,但大体上投诉人可以任意择一提起投诉。五家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案件受理量以WIPO为首,截止2015年WIPO处理域名争议案件已超过三万件,其次为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和捷克仲裁院(CAC),以及2013最新提议加入的阿拉伯争议解决中心(ACDR)。2013年ACDR加入前,各争议解决机构的受理域名争议案件量情况大致如下:
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中,各争议解决机构同样适用UDRP政策。政策第4(a)条规定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iii)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2
当然,并非所有域名争议均适用UDRP政策,比如.name二级域名争议还可以适用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ERDRP),.cn域名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各域名争议政策的核心要素基本与UDRP政策相同或近似。
三
微信域名争议裁决中的恶意认定
微信域名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上述UDRP政策第4(a)(iii)条对于恶意的认定,具体而言,在一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形成时间晚于域名注册时间但早于域名受让时间时,该域名是否不构成恶意注册。可以说对于这一问题大多数专家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并非不存在分歧,如微信域名案中的少数专家意见。
微信域名案中,香港秘书处专家组裁决中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论述3,简要概括为两点:第一,根据UDRP政策规定被投诉人在2015年注册域名时有责任判断其注册域名的行为不侵害第三方权益,被投诉人违反了前述陈述责任;第二,根据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在认定恶意时,域名转移应被视为新的注册行为。而对此该裁决少数专家组成员持不同意见,认为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只能作为原则参考,应结合个案特殊情形进行判断。对于微信域名争议裁决中对恶意的认定,本文简要解析如下:
1.根据UDRP政策应如何认定微信域名案中的注册行为是否存在恶意
UDRP政策第4(a)(iii)条要求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存在恶意。此处和(英文原文为and)字,要求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换言之,不论争议域名是否被恶意使用,只要不满足恶意注册就不符合UDRP政策对于注册和使用同时存在恶意的要求。
那么如果域名注册时间在先,比如微信域名案中争议域名
这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法律问题,早在2000年UDRP政策实施伊始,WIPO专家组就针对这一问题做出过裁决4,即如果任由恶意行为人通过购买等方式从原善意注册人处取得域名,而后将该域名用于攀附他人商标等恶意使用行为,不符合UDRP政策打击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根本目的,注册存在恶意应理解为原始注册行为或受让取得行为存在恶意。注册或受让取得存在恶意的表述在该政策第4 (b) (i)条中也有明确规定。换言之,在域名转让过程中,善意不可继承,要具体分析在转让时受让一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判断受让方是否存在恶意注册行为。此外,在明显恶意使用域名的案件中,少数专家组还提出即使没有转让,域名的续展行为也可视为新注册,但这个观点尚未形成专家组一致意见。典型判决参见
据此,本文认为微信域名争议裁决多数专家组依据以上专家组一致意见作出裁决,符合UDRP政策的要求。
2.关于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是否必须被采纳
微信域名争议裁决不同专家意见中对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在微信域名案中的可采纳性提出了质疑。在解释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是否必须被采纳前,首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为什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受理的域名争议案件要适用WIPO的专家组意见。
如前所述,UDRP政策适用于全球范围内.com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那么无论争议发生在何时何地,在哪个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由来自哪个国家的专家做出裁决,原则上都要同等的适用UDRP政策。因此,保持UDRP政策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尤为重要。WIPO通过总结专家组在同一问题上的前后不同裁决以及在一年一度举办的世界范围专家研讨会讨论结果,归纳出了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并不断补充和更新,作为投诉人投诉和专家组裁判的参考,反复不断的在域名争议案件中援引。诚如微信域名案专家组不同意见中所述,《WIPO意见》是将域名争议中具有‘共性’的问题,总结归纳为具有一般参考意义的原则。
专家组不同意见中指出的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只能作为原则参考,应结合个案特殊情形进行判断,这一说法也是正确的。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本身不是政策,也不具有我国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国内法院的适用效力,因此只能作为原则参考,并不强制适用。
但是本文认为保持UDRP政策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一致性是原则,在不适用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时,应充分说明个案的何种情形使得专家组一致意见不宜适用于该个案。微信域名案专家组不同意见指出该案的个性仅仅在于争议域名注册于2000年,腾讯2011年才推出微信服务和商标。但是,微信域名案中域名受让行为发生在2015年,受让时微信已经广为人知,符合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中分析的原始注册善意但受让取得时存在恶意也构成恶意注册的情形。因此,本文认为虽然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并不必须被个案采纳,但微信域名案的个案情形并未明显有别于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可适用的情形,因此该一致意见应适用于微信案。
如前所述,关于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受理域名争议案件的适用,并不强制,但可作为参考。事实上,同一名专家可以接受多个不同机构的指定,例如微信域名案中指定的专家组成员中就有在WIPO多年从事域名争议解决的专家,专家组接受指定后独立依照UDRP政策作出裁决,因此,HKIAC指定专家组根据WIPO专家组一致意见做出裁决并不是一个匪夷所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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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eibo.com/bjhdfy!/bjhdfy?is_hot=1_rnd1456904651647
2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policy-2012-02-25-en
3 http://www.adndrc.org/diymodule/docUDRP/HK-1500816_Decision.pdf
4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search/overview2.0/
5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decisions/html/2000/d2000-1406.html
6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decisions/html/2001/d2001-0782.html
7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decisions/html/2004/d2004-0338.html
8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decisions/html/2007/d2007-0062.html
(未完待续,下篇中我们将进一步剖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恶意,并对域名纠纷选择域名争议解决还是民事诉讼给出几点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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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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