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因仲裁丢失mohu.com,引起国内外域名圈强烈不满!
原标题:国内企业因仲裁丢失mohu.com,引起国内外域名圈强烈不满!
争议域名:
mohu.com注册于2000年1月12日,目前所在注册商为22net,In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 投诉人是美国Motennas,LLC公司;
2. 被投诉人是中国持有人FengWenJia。
仲裁过程:
2022年3月2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起申诉;
2022年3月4日,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以电子邮件方式给中心发送了验证回复,并确认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就是当前域名的持有人;
2022年3月14日,中心向双方送达了投诉书(中英文双语)及所有附件,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022年4月4日前进行回复;
2022年3月30日,中心收到了被投诉人的及时回复;
2022年4月6日,根据投诉人要求由唯一小组成员David P. Miranda,Esq.负责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初步问题:语言选择
根据UDRP规则11(a),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足够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精通英语,在考虑本案的情况后,决定诉讼语言为英文。
双方争论:
A.投诉人
1. 投诉人声称,他们是Motennas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电视天线、有线电视相关,相关商标MOHU在2013年1月22日通过美国商标注册局成功获得,争议域名与其公司合法商标易混淆;
2.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缺乏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获得投诉人授权使用MOHU商标的权利。因为他们即没有因为争议域名而被广泛认知,且没有用于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用于任何非商业的合理使用,而是处于不活跃状态,可能被用于传播恶意软件;
3.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曾将争议域名出售。此外,被投诉人利用域名吸引用户获取商业利益。同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并有可能传播恶意软件。最后,根据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在MOHU商标上的权利应当有实际的了解。
B. 被投诉人
1. 被投诉人表示,被投诉人FengJiaWen是河南新忆福科技有限公司(音译)和河南摩惠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音译)的创始人,公司能为用户提供网站开发和推广业务,并且在2021年6月29日提交了拼音商标MOHU的申请,而且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不存在所谓的混淆;
2. 被投诉人表示,他们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因为他们经常以MOHU标志而闻名。此外,争议域名一直都用于合法的商业服务,没有误导投诉人用户访问一说;
3. 被投诉人表示,争议域名是他们通过拍卖善意获得,出售争议域名的要约不是被投诉人提出的,而是在被投诉人收购争议域名之前的争议域名前持有人提出的。此外,被投诉人从未将争议域名用于恶意软件,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仅是投诉人自身计算机设置的结果;
4. 被投诉人表示,投诉人涉嫌反向域名劫持。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域名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1.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mohu.com域名缺乏权利和合法利益,因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并不为人所知,并且投诉人未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MOHU标志;
2. UDRP专家组一直认为,注册人名称与争议域名存在重大差异的证据是证明被投诉人没有因争议域名而被熟知的有力证据。在本案中,争议域名注册人为FengJiaWen,因此根据政策 ¶ 4(c)(ii)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并没有因为域名而被人所知;【在本案中这条结论的判决,小组专家参考了发生在2018年9月4日,案例号为FA 1798802的判决案例。当时的当事人是深圳市一家公司,争议域名未在举例中提出,下期小胖找下这个案例分享一下】
3.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没有善意使用争议域名,传播恶意软件,小组专家通过证据了解到,争议域名解析到一个未找到,请求的URL/在此服务器上未找到字样的网站,不活跃的持有域名不符合政策¶ 4(c)(i) 中提到的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小组专家同意了投诉人提出的此条说法。
4. 被投诉人直到2021年6月29日才申请包含MOHO标志的商标,这与争议域名的MOHU拼写不同,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1. 投诉人表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是恶意的,因为被投诉人之前曾将争议域名出售。如果被投诉人打算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提出这样的邀约,则超出注册成本出售争议域名的提议根据政策 ¶ 4(b)(i) 可以认定存在恶意;
2. 投诉人提供了一个屏幕截图,显示争议域名曾被出售,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副本,表明争议域名的前持有人提出以25,000美元的价格将该域名出售给投诉人;
3. 投诉人提供了一个屏幕截图,显示争议域名解析为错误页面。
仲裁小组认可了投诉人提出的问题,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
【这里小胖并没有进行缩减,在除去大量恶意如何判定的说明引用的其他参考案例之后,判决书中关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判定的只有这些内容】
综上所述,投诉人满足了仲裁所需的三个要素,仲裁成功,中心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关于反向劫持域名
投诉人已经满足了政策要求的所有要素,因此不存在反向域名劫持的说法。
总结:
小胖站在中立角度来看:
首先,关于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判决,如果仲裁文件在公布的时候没有删减或遗漏的话,感觉过于简单了,甚至没有提及被投诉人对恶意注册和使用这个说法而提供的反驳证据。(是被投诉人本就没有提供,还是因为小组专家觉得没有必要细说?)
其次,在被投诉人陈诉中表示于2021年6月29日提交商标MOHU的申请。但在小组专家在后面说的是2021年6月29日提交的MOHO商标。所以,这里是谁搞错了?
紧接上面那段,无论是MOHU还是MOHO,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被投诉人的这个商标应该还没有获得审批或者说还没有注册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没有商标的一方更吃亏,但小组专家拿whois信息显示的注册人与争议域名存在巨大差异,没有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来作为判定参考,小胖个人觉得多少有点离谱。
如果是这样的话,圈内个人投资人手上的域名,岂不是随时都能被有商标的终端仲裁走?难道,我小胖就只能注册xiaopang.com,其他域名就不能注册了,不然就是存在巨大差异?
当然,就算离谱也只是其中一个要素。
但是!!
前持有人跟投诉人提出出售域名的事情,为什么要算到现持有人头上来?如果说这个域名是前持有人以不法手段得来的,仲裁走了也就没话说,可这域名显然不是,而现持有人也是通过拍卖合法获得的, 这多少有点不合理,是吧?
关于这一点,有域名专家表示,很有可能是前持有人已经知道自己的mohu.com即将被仲裁,亦或者已经处于仲裁中,而选择及时抛售,把买家(现持有人)害惨了。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国外域名圈的强烈不满,很多业内人士发文喊话仲裁小组,并给被投诉人提供建议。我们一起来看看:
@Domaingang发文称:mohu.com的买家为前持有人的罪孽付出了代价。
@Domaininvesting发文称:不喜欢mohu.com的UDRP判决结果。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人在文章的评论区发声。
在写完文章后,小胖查了下mohu.com,目前whois信息显示仍在被投诉人FengJiaWen名下,访问该域名显示并未建站,或许还有后续可以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