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短视频模板侵权案宣判新型视听作品保护引关注
作者:乔怡亮导读:近年来,短视频在互联网平台呈爆发性增长趋势,逐渐成为人们社交、娱乐、内容产出的重要媒介。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各种形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从抄袭他人短视频的内容和创意,到利用他人的文字作品创作短视频,再到日前颇受关注的X分钟带你看电影这种通过剪辑他人影视作品形成短视频等,层出不穷的侵权方式不断对短视频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究竟短视频模板的本质属性为何,短视频模板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与其他短视频侵权案件相比又有何不同,本文将以该例短视频模板案为基础展开分析。
一、基本案情
短视频模板是一些视频制作APP为了迎合用户便捷、快速地制作短视频的需求而推出的视频制作工具。一个短视频模板通常是指一则已经编辑好的、可重复使用的固定格式的视频,视频中有可以替换的部分,用户可以通过上传图片、文字、视频而修改模板中的部分内容,从而形成自己的视频。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从零开始创作一则短视频需要达到一定的技术门槛,需要组合音乐、图像、文字、视频等多种元素并进行剪辑,想要达到制作精良的水平则更加困难。而选择自己喜欢的短视频模板制作同款则大大提高了短视频的制作效率,用户只要通过简单的替换操作即可完成短视频制作,因此各种短视频编辑APP上都存在一些模板供用户使用。以本案中的剪映APP为例,打开主界面可以看到一个名为剪同款的图标,点开图标会出现大量的视频模板,进入模板后视频界面的边缘可以点选剪同款按钮,按照软件提示选择手机内存储的图片、视频,或者现场拍照或录视频的方式替换该视频模板中的部分元素后,即可完成一则短视频的制作。从本质上来说,短视频模板就是一段可以编辑的视频。具体到本案,剪映APP是抖音旗下的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负责运营。原告脸萌公司、微播视界公司诉称,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该模板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喜爱,截止起诉时该模板使用量已经达到354万次,点赞量达到27万次。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其共同运营的TempoApp上传了该视频模板并提供分享及下载服务,并且去除了该视频模版上的剪映LOGO及制作者的水印。原告主张被告方此举侵害了其对涉案视频模板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短视频模板在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属性认定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该法意义上的作品,只有符合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其作者才享有著作权,进而能够主张针对作品的侵权行为。而短视频模板作为一种新近出现的互联网产物,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的问题尚未明确,因此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短视频模板的作品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即将于6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修订也对作品的定义及类型进行了修改,本文将结合新法修订内容及法院裁判要点进行分析。修订前的《著作权法》采用的是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模式,对作品的定义出现在《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新法第三条将原本出现在条例中的定义引入了法律,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外,新法将该条原本的第(九)项兜底条款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一项智力成果符合该条对于作品的定义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解决了原本的立法模式下判断一项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的困难,也为不断涌现的新型作品在著作权法上的认定留出了空间。依照现行的作品定义,短视频模板如能构成作品,则必须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其中更重要的是满足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即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且是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对此法院认为,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短视频模板这一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法院采取此种宽松态度,一方面是考虑到短视频模板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产物,基于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和方便使用的功能需求,天生具有时长较短、使用现有的公开元素、部分元素可替换等特性,因而在独创性的认定上应采用适当宽松的标准;另一方面,从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规定的修改趋势来看,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也更加符合当下的立法意旨。而在本案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上,首先,被告提出该短视频模板大量使用了在APP上公开存在的元素,如音乐、贴纸、特效等,因而该模板并非由制作者独立完成。对此法院认为,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并不存在与之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为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其次,在涉案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认定上,法院认为,虽然该模板总时长仅有八秒且部分关键元素可由用户自行替换,但仍然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体而言,该模板通过协调和搭配多种元素,包括安排各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创作出了一个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的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是一种体现创作者个性化表达的智力创造过程。三、短视频模板在著作权法上的具体作品类型认定
由以上分析可知,短视频模板符合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特征的描述,可以作为作品进行保护。至于短视频模板具体应当被归为何种类型的作品,因目前新《著作权法》仍未生效,法院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的分类,将其归类为类电作品。类电作品的表述出现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类电作品的概念进行了具体解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则用视听作品替代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达,并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现行法律上的类电作品需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而这一要求会将诸如直播、部分短视频、游戏画面等新型的视听作品排除在外,法律的此种修改正是回应了实践的发展需求,但新法暂未明确视听作品的具体内涵,有待相关条例的进一步补充和解释。可以预测的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将不会是视听作品所要求的特征,而或许会成为区分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标准。限于当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中仍将短视频模板认定为类电作品,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虽然该短视频模板是将一些现有素材进行整合、编排,认定其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特征有牵强之处,但笔者认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或类似表述仍会是视听作品的重要特征,因此短视频模板属于新法上的视听作品应无疑问。确认短视频模板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后,法院认定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的行为,构成了对二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短视频尚算一种新出现的作品类型,短视频模板侵权案件更是首次出现,但只要明确短视频模板在将其功能性因素去除后本质上仍是一种视频,就可以将其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予以著作权保护。作者点评
随着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讨论和研究的深入,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不应采取过高的标准,只要能证明由创作者独立完成并且有一点创造性,即可认定其有独创性,而不应参照电影的创造性、艺术价值以及视频的时长来判断。短视频模板作为短视频的其中一种类型,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司法保护能够保护作者的创作热情,进一步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考文献
1.《短视频模板也受法律保护!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今日宣判》,2021年4月16日首发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新法解读|胡震远:聊聊新<著作权法>里的视听作品》,2020年12月1日首发于知产力微信公众号。3.中国知识产权报:《短视频模板受著作权法保护吗?》,http://iprchn/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26805。